当前位置: 首页 > 新法速递 > 中东地区

阿联酋:银行与金融领域的案例最新进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10      点击量:
阿联酋   金融证券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Ø  电子通讯

案件相关背景:在近期某件涉及到阿联酋的三家银行、一家企业以及某自然人案件当中,阿联酋最高法院于2019年10月做出判决将该案发回至上诉法院,并再次任命同一专家。阿联酋最高法院在该判决中表明,上诉法院所任命的案件专家并未对诉讼主体间往来的电子邮件、通话记录以及短信进行审查(上诉法院出具的专家授权书中并未明确包含这些义务)。案件当事方曾在会议期间要求该专家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但是该专家无视了这一请求,理由是此内容并非属于与本案有关的金融事项,且法院并未在专家授权书中提及这一事项。

结论:阿联酋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认可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电子通讯记录(邮件、通话记录、短信等),且由法院任命的专家负有审查当事人间所有类别通讯往来的义务,即使法院未明确将该内容载明于专家授权书之中。

Ø  为担保债务而设立的动产抵押

涉及《动产法》(Movables Law)的法院先例有限,但在一项由某银行向迪拜法庭提起的已知成功案例中,该银行试图基于《动产法》出售某抵押动产,该动产系一项已登记的应收账款转让。尽管该案件涉及到特定事实,且(可辩驳地)在先例方面的价值有限,但该案件也代表着一项积极的信号,即阿联酋法院承认已在阿联酋动产抵押登记处进行登记的担保具有优先性。 

Ø  迪拜的抵押资产出售

法院思路的转变:在以前,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人提起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程序(即实体请求权(包括诉前保全)和禁止赎回程序),这些主张可在平行程序中同时被提起。当抵押财产的价值低于现有债务时,这些是债权人会采取的最实用的程序。而现在,当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售被抵押的财产时(基于抵押人违约的情形),迪拜法院会要求抵押权人提交从迪拜法院系统所获取的正式文件,以证实该抵押财产并不涉及任何在法院已备案或进行中的诉求。

结论:债权人再也无法向法院同时提起实体请求权主张和禁止赎回程序。债权人现在必须选择其最有可能得到清偿的程序。同时提起实体请求权主张和禁止赎回程序可能会导致后者被中止或驳回。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