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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仲裁程序开启后,当事人间是否还能够选择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20      点击量: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三十条,如果在仲裁程序中当事各方和解解决争议,仲裁庭应终止仲裁程序,而且如果当事各方提出请求而仲裁庭并无异议,则应按和解的条件以仲裁裁决书的形式记录此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