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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通过基金法草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07      点击量:
开曼群岛   金融证券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月8日,开曼群岛政府公布了《2020年开曼群岛私募基金法案(草案)》和《共同基金(修订)法案(草案)》,并已于1月30日获得开曼群岛立法会通过。

《私募基金法草案》对私募基金新增审计、估值、托管以及资金监管等多方面要求,旨在确保私募基金运行的合规性以及透明度。草案在原有开放式基金监管的基础之上,首次明确了封闭式“私募基金”(Private Fund)需要在开曼金融监管局(CIMA)进行注册,并且日常运营需要满足相关的监管要求。根据《私募基金法草案》,原则上任何私募基金都应当在其接受投资人认缴出资之日后的21日内向CIMA提交注册申请,私募基金只有在完成CIMA注册后方可接受投资人的实缴出资。同时法案也明确,如投资人为高净值或专业投资人,私募基金仍然可以在其向CIMA提交注册申请之前与该等投资人进行口头或书面沟通并与其达成协议。

《共同基金法草案》则对审计规定、注册时限、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的监督权限以及审计原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两部草案的立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呼应了欧盟以及其他国际地区的监管诉求,旨在加强对于封闭式基金在透明性和确定性的监管要求,一方面,填补了长期以来开曼群岛封闭式基金的监管空白,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加强投资者对开曼群岛投资基金的信心,维护开曼群岛继续作为国际主流私募基金设立地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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