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颁布融资紧急立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18 点击量:秘鲁 金融证券 金融业
2020年1月23日,秘鲁颁布了紧急法令第013-2020号(DU 013-2020)就建立参与式融资平台的范围、授权程序和监管者的角色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与经济活动和商业活动有关的自然人和/或法人和公共实体。
2.该紧急法令由由五部规范商业法规不同方面的法规组成,旨在为中小微企业、企业家和初创企业促进新的融资选择:
(1)第一章旨在促进通过电子支付收据和发票收据计价的费用获得融资。与之前发布的其他规定不同的是,它规定在上述凭证中除其他信息外,还应包括与货物购买者或相应服务的用户商定的付款条件。本节的另一个创新之处是减少了上述电子凭单操作的符合推定条件的期限,
(2)第二章旨在促进通过使用公共部门实体发布的采购订单和/或服务为中小微企业融资。自日期起,这些资产将具有名义价值,可以由监管机构提供资金和/或在银行、保险和金融服务管理局(SBS)注册。
(3)第三章旨在通过增加提供租赁资产的公司数量来促进中小微企业的生产和业务发展。SBS将确定注册程序和最低标准的符合性。
(4)第四章旨在建立法律框架来规范和监督金融参与性活动融资,以及被授权管理平台的公司。
(5)第五章主要探讨了促进市场资本融资发展的动态企业和高冲击(创业)阶段的市场整合。根据这一规定,为创新企业设立的资本基金将适用将私人或公共基金投资于以创业资本为目标的投资策略。
(6)第六章是关于加强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技术服务。这些措施包括以生产创新和技术转移为中心的生产链的整体关注。
根据有关规范的规定,参与性金融融资是通过与居住在该国的自然人或法人联系的平台进行的,其中接受融资者需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而投资者则是获得财务回报的自然人、法人或集体实体。该法令也对有关于金融融资的形式、监管者、授权程序(包括最低资本、提供的服务、管理公司的主要义务和禁止事项等)等作出规范。
本法令的创新之处有:(1)监管者可在一体化进程和/或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相互合作的框架内,批准一种特殊制度,根据与该法令规定不同和/或较低的标准,以便促进参与性金融融资的接受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业务运作。(2)参与性金融筹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i)接受者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筹资,其项目是个人和/或商业项目并在秘鲁开发(证券市场监管机构除外);(ii)针对多元化的投资者;(三)参与性金融融资项目的接受者及其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受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监督;(四)接受者不能在其他平台上同时发表同一项目;(五)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设立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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