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保监会发布《阿联酋电子保险条例》最新草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20 点击量:阿联酋 保险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目前阿联酋保监会发布了《阿联酋电子保险条例》最新草案(下称新草案),相比旧的草案进行了不小的改动,尤其是涉及比价网站的内容。新草案的主要改动内容总结如下:
比价网站(Price Comparison Websites):
旧的草案中含有一项对保险公司和比价网站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但其中是否包括已获许可的保险经纪人所提供的在线比价服务,还是仅包括未获许可的主体所提供的此类服务,旧草案对此规定的比较模糊。此次颁布的新草案明确授权经纪人与比价网站进行交易,但需满足下列条件:
·该比价网站已在保监会进行登记(每年更新),并且
·该经纪人与比价网站之间签署的协议副本已经提交给保监会。
针对比价网站,新草案也有相关限制性规定。例如,禁止比价网站与客户进行沟通;此种沟通仅能通过经纪人进行。比价网站还需要向保监会提交一份遵守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承诺书。
业务范围(Lines of Business)
新草案还对可网售的保险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旧的草案中禁止人寿保险产品的网上销售,此项禁止规定依然被新草案所保留。但是对于“现成的”(off-the-shelf)且无需特别单独核保的人寿保险产品,新草案设置了例外。此项例外的范围有多大仍待解释,但可见,非定制的人寿保险产品现在可以进行网上销售。
新草案还明确规定了某些可以网售的保险业务,例如健康险和火险。但值得注意的是,新草案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网上销售产品前获得保监局的审批,此项规定适用于所有保险业务。
先合同披露义务(Pre Contractual Disclosure)
与《人寿保险条例》中对购买者的保护精神相一致,新草案还对网上销售产品的保险人附加了披露义务。这一披露义务包括在进行销售时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说明,并在客户购买前向客户提供自测工具以使其评估自身保险需求。此外,保险公司还必须告知取消合同的后果以及在取消合同的情况下保费的返还等。
技术许可要求(Requirement for Technical License)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新草案中提及了将来对有关数字化许可规定的引入。这些规定将会适用于数字化保险经理人、数字化保险代理商以及比价网站。虽然这些规定的内容还未公布,但随后的《电子保险条例》草案中可能会提供更多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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