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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区法院院长作出的同意颁发或拒绝颁发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决定是否可以上诉?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11      点击量:
        

《仲裁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区法院院长作出的同意颁发执行令,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之决定,不得向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上诉。

地区法院院长作出的拒绝颁发执行令,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之决定,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