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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菲律宾仲裁程序中,是否可以有专家参与?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07      点击量: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6条规定:

(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

(a)可以指定一名或多名专家就仲裁庭待决之特定问题向仲裁庭提出报告;

(b)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向专家提供任何相关资料,向其出示或让其接触任何相关文件、货物或其他财产以供检验。

(2)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经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仲裁庭认为必要,专家在提出其书面或口头报告后应当参加开庭,各方当事人可向其提问,并派专家证人就争议点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