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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璟翊:地方国际商事法庭的功能价值与未来发展

来源:蓝海中心 肖璟翊 日期:2023.11.22 人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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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全国首家地方国际商事法庭——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在该法庭成立三周年之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17至18日举办“以高质量涉外法治建设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暨地方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研讨会”。蓝海中心执行理事长肖璟翊博士应邀参加会议并作主旨发言。为促进交流研讨,特将发言进行整理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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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国际商事法庭的功能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继2018年6月在深圳、西安分别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之后,又支持在十二个涉外案件集中的地方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那么,国际商事法庭承载了什么样的功能和价值呢?我认为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


(一)“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丰富发展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十二个地方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是贯彻上述《意见》的深化措施,由此形成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为引领、各具特色的地方国际商事法庭相呼应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审判新机制。


(二)最佳司法实践以及中国裁判规则的输出地


地方国际商事法庭是涉外案件管辖的集中化和审判力量的专业化,强调以精取胜,注重品牌效应。刚才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发布了涉外商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就体现了“精品战略”,体现了以优质的审判服务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我认为,国际商事法庭不仅应该是涉外审判领域的领跑者,也应该是中国司法最佳实践的输出地,是中国法院高质量发展的“展示窗口”。


(三)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方面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在此当中,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成为中国尊重国际通行规则、尊重商事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保护国内外当事人的最佳注脚。




二、域外国际商事法庭的启发




在过去的十余年间,全球范围内涌现了一批国际商事法庭,这些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有什么启示呢?我简单归纳了以下几方面:


第一,寻求与其他争议解决渠道的差异化发展。例如伦敦商事法庭针对重大复杂的金融案件,创建了“金融案件清单”制度;在以大陆法系为传统的阿联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通过引入普通法系来吸引投资者;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则是针对国际商事仲裁的不足而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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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2018年第三届前海法智论坛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代表发言


第二,瞄准特定目标的用户群体。各国新设国际商事法庭,都有比较清晰的用户画像。例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卡塔尔国际法院与争议解决中心、阿布扎比全球市场法院都位于中东的“经济特区”,其建立的目的就是吸引外国投资者;在英国脱欧后,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纷纷建立国际商事法庭,就是希望从伦敦商事法庭手中承接分流出来的纠纷解决业务。


第三,以高素质人才、高质量服务构建国际法律服务的良好生态体系。国际法律服务是专业化要求高、分工精细的执业领域,围绕着国际商事法庭,往往汇聚了高水准的执业律师、跨国公司法务、域外法律专家、ADR服务提供者、翻译机构或人员、研究人员、技术公司等等,形成相互助力、相得益彰的国际法律服务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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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将ADR程序纳入法庭程序。例如,2023年1月,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达成合作,新仲在其仲裁示范条款内加入了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权示范条款,鼓励当事人指定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作为其相关程序的监督法院。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则与伦敦国际仲裁院达成合作,为债权人提供了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作出的判决转换成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裁决,由此可以根据《纽约公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执行。


第五,注重科技化的应用。例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于2022年12月推出一套新规则,旨在促进数字经济纠纷的高效解决,通过实时的智能系统,采用数字化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文书、提供服务和开展执法。2023年3月,又在全球最大的太阳能绿色数据中心——Moro Hub扩大了其数据基础设施。


上述国家的有益探索,对我国的国际商事法庭发展无疑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三、未来发展的若干思考




展望未来,我国地方国际商事法庭首先应当从自身的功能价值出发,抓准自身的发展特色,尤其要注意发挥其在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中的作用,提升涉外审判能力,做涉外审判的标杆。在此过程中,应该主打“国际化”和创新性两张牌。在某些国家,设立国际商事法庭是通过修改法律或设立“司法特区”的形式实现的。而我国则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构建的。那么,何以“国际”、何以“创新”?我有以下一些不成熟的思考和建议:


(一)何以“国际”?


纵观各国商事法庭建设,其“国际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受理案件的国际化;

  2. 诉讼参与人的国际化:包括了当事人、法官的构成,域外专家、国际律师的参与等;

  3. 域外法查明与适用;

  4. 诉讼语言国际化;

  5. 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包括通过加入公约,达成司法协助协议,运用互惠原则等方式提升判决的跨境执行力;

  6. 与国际社会的互动交流:例如参加国际化的活动,在国际机构任职等。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上述所列的某些“国际化”因素在我国的国际商事法庭难以实现,例如我们只能任命国内法官,而不能聘任外籍法官,外国律师也不能在中国从事诉讼代理业务。但即便如此,我认为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在 “国际化”方面仍然可以大有作为。例如,在域外法查明方面,蓝海中心除了跟最高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共建域外法查明平台外,还跟北京国际商事法庭、苏州国际商事法庭、青岛国际商事法庭、成都中院等建立了合作关系。这些法院都非常重视域外法律查明的机制建设和实践应用。像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就对法律查明方面探索了很多新经验,制定颁布了查明规则,建立法官与查明机构的“直通车”机制,保障了查明渠道通畅,流转高效,取得了很好的审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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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何以创新?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可以成为新法新释的先行者、最佳实践者,同时可以利用自贸区建设的优势,优化审判程序,完善审判机制。具体我有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1、拓宽管辖权。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24年1月1日实施,其中几个条款增加了法院的受理涉外案件的范围。据此,对于某些之前我国法院无管辖权的案件,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据新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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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顺畅ADR的衔接机制。在国内法院普遍推行诉调对接的背景下,如何利用国际商事法庭的机制大胆探索更优的多元解决方案是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例如,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可以根据新修《民事诉讼法》205条的规定,探索调解组织自行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应用于国际商事案件,为将来《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落地积累实践经验和探索审查的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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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地方立法或最高院授权试点的方式开展一些创新探索。为了改善自贸区的营商环境,吸引域内外投资者,某些地方善用地方立法权来加以创新。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条例》第57条对“涉外性”作出了变通性规定,尤其对“港资港法”的应用提供了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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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试点,在程序领域作改革创新。几天前,我参加了杭州中院组织的“市场化解纷机制论坛”,了解到最高法院在杭州中院建立了市场化解纷的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认为这一经验也可以复制到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如前所述,国际商事法庭的发展离不开一个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生态。在实践中经常提到的“查明难”、引入ADR机制难等往往不在于渠道不畅,更在于付费机制未能解决好。为了保证相关法律服务的高质量,总体提升涉外审判的质效,建议最高院通过市场化解纷试点的方式,为法律查明、商事调解、中立评估等服务提供市场化收费的司法政策支持。我想这既是我国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商事解纷的必然选择。


4、法庭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我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普遍有比较良好的基础,国际商事法庭也可以在此方面多多着力。在此,我也向各位法官报告前海国际法务区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一带一路法治地图。这个项目是由前海管理局提供资金支持,蓝海中心携手法律出版社共同承建,历经7年打造的有关“一带一路”大型中文法律数据库,迄今整理、翻译了“一带一路”沿线69个国家和地区主要商贸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案例,字数达到1000多万字,内容非常丰富,希望这个实用且免费的数据库可以为各位法官查明域外法律提供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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