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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重点投资东道国:哈萨克斯坦市场准入规则分析

来源:节选自蓝海中心《中国企业市场准入合规指南》 “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贸易合规性审查与风险防范课题组 日期:2020.06.15 人气:847 

投资环境概况

哈萨克斯坦自独立以来,坚持奉行积极吸引外国投资的政策,并加强了有关立法工作。1997年,哈萨克斯坦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优先经济领域的清单》和《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时的优惠政策》。近些年又先后通过了《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做了各种保证。此外,哈萨克斯坦批准了创办投资保护多边协会的1985年《釜山公约》,以及1997年投资者权利保障的《莫斯科公约》。哈萨克斯坦加入了国家与自然人,或法人之间投资纠纷协调公约组织(ICSID),已与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国家签订了保护投资的双边协议。2006年,欧亚发展银行成立,由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发起,初始资金70亿美元,旨在促进成员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扩大经济和经贸关系,成员国还包括白俄罗斯、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2015年6月,哈萨克斯坦作为意向创始成员国签署建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协议。2015年12月哈萨克斯坦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62个正式成员国。哈萨克斯坦的法律规定所批准的国际协议优先于国家法律。如果所批准的国际协议中的规则不同于国家法律中的原则内容,将接受国际协议中的原则。2003年4月,哈萨克斯坦颁布了新的《投资法》。投资立法工作对吸引外资起到了积极作用。

多年来,在良好的投资环境下,大量外国投资者不仅扩大对哈萨克斯坦投资规模,而且进入相关经济领域,为哈萨克斯坦非能源领域发展提供了必要的资金。[1]

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地区经济发展最快、政治局势比较稳定、社会秩序相对良好的国家,有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煤炭、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农业基础良好,广阔的牧场适于畜牧业发展,生态状况优良,地理位置优越,人文条件也好于其他中亚国家。

随着国内消费需求和消费贷款双增长,哈萨克斯坦经济活跃度向好,支撑经济增长的要素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预测2019年经济增速放缓的主要理由是汇率走弱造成内需疲软、消费贷款潜力不足等。

哈萨克斯坦央行预测,2018年通胀率在5%-7%目标区间;2019年通胀率则在4%-6%的新目标区间浮动,且接近区间上限。主要不利因素包括卢布及部分发展中国家货币贬值、外部货币政策收紧、粮食期货价格预期上涨等。

世界经济论坛《2016-2017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哈萨克斯坦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3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53位。

世界银行《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哈萨克斯坦在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28位。值得一提的是,哈萨克斯坦在经商便利度方面的得分超过了西班牙、俄罗斯、法国、土耳其、日本以及中国的经济大国。报告中指出,哈萨克斯坦通过引入电子报关单系统(ASTANA-1 IS)和降低海关行政费用,使跨境贸易变得更加容易。同时由于自动化系统的引入,法院的判决公开透明,使得商业合同的执行也更加容易。此外,通过引进和拓展电子案件管理系统,哈萨克斯坦提出了生成表现衡量报告的可能性。[2]



市场准入相关法律法规

1、《哈萨克斯坦投资法》

(LAW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 ON INVESTMENTS)

2003年哈萨克斯坦颁布新《投资法》,废止了之前的《外资法》及《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该法确立了哈萨克斯坦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律基础,加强了国家对外国投资的有效保障,并对外国投资和国内投资实行统一的法律保护。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对内外资提供统一的投资优惠政策。例如,投资法第15条规定,对符合清单规定的优先发展领域或旨在新建、扩大和采用新技术更新现有生产的投资提供优惠政策。投资法还具体规定,通过政府授权机关实施优惠政策,鼓励投资投向优先发展领域。2012年《投资法》修订案颁布,该修订案主要增加了对某些原材料免征关税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投资法》对于投资者、投资活动、投资范围等方面的界定都比较宽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从事投资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投资者;投资者投入的各种财产、财产权利和资产经营收益都可视为投资;投资者有权对任何项目和任何经营种类进行投资。[3]

2、2015年《货币监管和货币管制法》和2012年《货币交易实施条例》[4]

根据货币法律,非居民可自由地将本国货币和外汇从离岸银行账户转入其本地银行账户,反之亦然。非居民可领取其因存款、证券、借贷以及其他货币交易获得的股息、利息和其他收入,并汇回国内而不受限制。

出于货币管制目的,非居民在哈萨克斯坦的直接投资应在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NBK)备案。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因收购不动产、证券、投资积极权益、注册资本出资以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发生的货币交易,应向NBK通报。

3、《2003年股份公司法》[5]

《股份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的设立、发行证券、并购收购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法,股份公司必须在哈萨克斯坦司法部地方机关登记,从以正确形式提交所有必要文件之日起11个工作日完成登记。登记所需要的主要文件是全体创始人达成一致并以哈萨克语和俄语签署的公司章程。发行的证券要在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监管局进行登记。

对于股份公司,收购方如欲在二级市场购买该股份公司30%或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其他任何比例的股份导致其持有该股份公司30%或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则必须通知或授权的机构以及目标公司。股份公司如欲出售展期宗资产25%或以上的任何资产,则该交易将视作重大交易。根据《股份公司法》,股份公司必须于董事会决议之日起5个营业日内在大众媒体上刊登公告,就参与重大交易之事通知其债权人。

4、《2015年创业法典》[4]

201年10月29日通过的《2015年创业法典》对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商业和投资者活动进行总体监管,建立了私有和公共行业经营者之间的交易监管机制。《创业法典》调整新设合并、公司市场扩张、市场主导地位、准许经济集中、发展竞争、投资和投资优惠等特别问题。

《创业法典》包含了比较完整的竞争法内容,将“不正当竞争”定义为市场上旨在取得或提供非法优势的任何行为,并列举了14种不正当竞争形式。根据法律,若干形式的企业重组或收购会被视作与“经济集中”相关,被要求取得哈萨克斯坦反垄断委员会的事先批准或事先通知反垄断委员会方可实施。比如,通过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对企业进行重组。对于实施垄断行为的,按照交易主体和规模,处以不同占比的垄断行为收入(收益)的罚款,并没收垄断者最长一年内垄断行为的收益。

此外,《创业法典》规定了给予投资者的优惠,以税收、海关规费以及税收豁免、政府补贴和津贴的形式提供。根据这一法典,哈萨克斯坦对以下行业和给予支持的行业进行区分:小型和中型企业;农业部门和农村地区的非农业活动;工业和创新活动;经济特区;投资活动;当地生产商。


投资主管部门

哈萨克斯坦投资和发展部是投资主管部门,该部设有投资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实施国家有关保护、支持和监督投资活动的政策。该委员会负责接受和登记投资者要求提供优惠的申请,决定是否给予其投资优惠,并负责与投资者签署、登记或废止有关提供其投资优惠的合同,并监督有关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由投资委员会开发和运营的网站“KAZNEX Invest”,通过在线形式详细向外国投资者介绍政府的激励措施。任何行业投资者都可申请获得部分关税减免,及高达30%的政府补助。[7]


投资行业的规定

1


限制行业

1. 银行业

哈萨克斯坦对外资银行的准人仍有限制性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

2. 保险业

哈萨克斯坦规定,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本国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

3. 矿产投资

哈萨克斯坦2005年修改的《矿产法》规定,企业在准备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萨克斯坦能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同时,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还可以优先购买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4. 土地投资

哈萨克斯坦2003年《土地法典》规定,哈本国公民可以私人拥有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但是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只能租用土地,并且有年限限制。


2


鼓励行业

哈萨克斯坦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实施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鼓励外商向优先发展领域投资,包括农业,林业,捕鱼、养鱼业,食品、纺织品、服装、毛皮、皮革的加工和生产,木材加工及木制品生产,纸浆、纸张、纸板生产,印刷及印刷服务,石油制品生产,化学工业,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生产,冶金工业,金属制成品生产,机器设备生产,办公设备和计算机生产,电力机器设备生产,无线电、电视、通讯器材生产,医用设备、测量工具、光学仪器设备生产,汽车、拖车和半拖车生产,其他运输设备生产,家具生产,电力、天然气、热气和水的生产,水处理,建筑,宾馆和餐饮服务,陆上运输,水运业,航空运输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休闲、娱乐、文体活动等。哈萨克斯坦特别提倡外商向非资源领域投资。


3


重点合作产业机遇

哈萨克斯坦重点投资领域位基础设施、加工工业、阿斯塔纳市项目、商业住宅、社会领域、旅游项目、农业项目。

2003年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优先经济领域清单》及2005年通过的《哈萨克斯坦政府第633号决议》明确规定建材生产、纺织业、冶金业、食品生产、油气机械制造、旅游业和运输业为优先发展领域。同时将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休闲娱乐和文体活动等领域也列入享受优惠政策的优先发展领域。投资这些领域的企业可以享受10年内免缴财产税、土地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8]


投资方式的规定

1


直接投资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可采用合伙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其他不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相抵触的形式建立。外国投资企业的建立程序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的设立程序一样。

外国投资企业应按规定的数额、程序和期限设立法定资本。外国投资者向企业法定资本实施投资,可以用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设备及其他物质财产,水土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等作价形式出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中规定的投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因此,自然人在哈开展投资的规定与法人相同。

另外,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企业经营利润及企业其他收人和企业创办者追加投资等方式来补充法定资本。哈萨克斯坦方面和外国投资者方面投入企业法定资本的财产所占的份额比例由创办人自己决定。法定资本资金应存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登记注册的授权银行。若外国投资者是以购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建立的股份公司或合伙公司的股票或份额的方式实施投资,该法人要作为外国投资企业重新登记注册。


2


跨国并购

并购的股份公司选定委托代表,委托代表在反垄断政策机构面前代表企业利益。向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关于股份公司并购的申请,申请中应写明:行为的具体名称,如合并或兼并;所有相关股份公司的全名、地址、企业并购后法人代表的姓名;委托代表的姓名、工作地点、职务,地址、电话。同时应附:并购合同草案;公司内部监察委员会同意并购合同草案的纪要;相关股份公司法人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按照国家机构决定成立的股份公司附该决定的复印件;相关股份公司的企业章程、成立合同、即将成立的股份公司的创建文件草案;相关股份公司至递交申请当天的财务状况复印件;相关股份公司的转交文件草案。

此外,还应向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提交关于并购的其他书面材料,包括:并购目的;相关股份公司及新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相关股份公司参与其他商业组织的情况;相关股份公司的资产结构;相关股份公司、新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其他有关材料。

主管机构: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低于10万个月核算指标,向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或兼并者所在州烦人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材料;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高于10万个月核算指标或并购涉及到外资公司,向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材料。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应在收到股份公司申请后7天内,连同对委托代表的通知一起向州相应机构转交审查的授权。自申请提交之日计算,反垄断机构审查股份公司提交的并购合同草案的最长时间为30日,特殊情况下根据反垄断机构主席的命令可延长至45天。作为反垄断机构对并购项目的结论,反垄断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代表通报所作决定。


3


股权并购

购买有限股份公司股份的规定:根据哈国家有价证券委员会(该委员会已撤销,其职能归并于中央银行,规定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通报购买有限股份公司股份的程序规定》,独立或与自己的连带责任人共同在12个月内或一次性购买有限股份公司5%以上的有投票权股份人,应在最终的交易注册后按规定的格式向该委员会以及交易的组织者(如交易延续12个月)提供交易的信息和本人资料。

在哈萨克斯坦国的证券交易所出售国有股的程序,一是根据哈萨克斯坦政府《关于通过有组织的证券市场出售属于国家的股份规定》,在本国有价证券市场上出售的国有股由根据法规通过中介公司掌握、使用和支配的国家机关(以下称卖方)投放交易所进行交易。二是股份的出售仅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根据现行的有价证券法规运行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三是由卖方的全权代表和哈财政部、司法部、国家银行及其它有关方面或其地方分支机构代表组成的国有财产项目私有化问题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负责国有股在证券交易所出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委员会应不少于5人,主席由卖方的代表担任。四是在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的决定由卖方参考委员会的建议做出。五是股份出售消息应由卖方用官方语言(哈语)和俄语、在法定的期限内在全国性的官方出版物上公布。

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出售哈萨克斯坦国有股份的程序,一是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出售国有股的股份公司清单由政府专门法规确定。二是由招标委员会根据有关国家采购的法律选用在国际有价证券市场出售股份的项目经理。三是招标委员会人员由政府确定,由卖方、财政部、司法部、经济与预算规划部计划部、国家银行及其它相关机构的代表组成。四是具体出售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如审议出售股份的申请、宣布获胜者、根据项目经理的建立决定出售的方式(公开或个别)等。

哈萨克斯坦欢迎外国投资者,但在银行、保险、有可能导致垄断的公司并购、地下资源开发等领域开展并购活动需经哈萨克斯坦相关机构审核、许可。


4


BOT/PPP

BOT方式在哈萨克斯坦是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是政府实施”政府同社会资本合作”的独特工具。涉及该领域的法律主要有《特许经营法》、《投资法》、《企业经营法典》、《民法》、《国家采购法》等,其中2006年颁布的《特许经营法》是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特许经营法》,特许经营权是指通过契约将国有设施转为临时占有和使用,以及赋予融资建设和运营公共设施并在期满之后向国家移交的权利。特许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出售生产商品和运营公共设施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

哈萨克斯坦国民经济部负责评估特许权申请、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确定项目成本估算方法。哈财政部负责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确定融资范围和优先权。哈萨克斯坦政府通过发行基础设施债券、提供国家贷款担保和实物补助、共同融资等方式对项目给予支持。

特许经营权合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0年,期满之后可以另行签订合同,延长期限。目前,哈萨克斯坦利用BOT方式的主要领域为交通、电力、市政基础设施、废物回收、水处理等。大型项目有沙尔一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车站、阿克套国际机场、“北哈萨克斯坦一阿克纠宾州”输电线路、阿克纠宾州坎德阿加什燃气涡轮电站、叶拉利耶沃一库雷克铁路、巴尔喀什火电站等。目前,在哈萨克斯坦开展BOT的外资企业主要来自于韩国、土耳其和俄罗斯等国。BOT在哈萨克斯坦是一种新兴投资方式,尚处于探索阶段,哈萨克斯坦国内了解此模式的人不多,项目也不够”吸引人”。目前尚无中资企业成功在哈萨克斯坦参与BOT模式的案例。

目前,哈萨克斯坦法律不允许社会公共基础设施采取政府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哈萨克斯坦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政府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法律,此法律通过后,可以实施政府社会资本模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建议


公司注册风险


近几年来,哈萨克斯坦政府在新公司注册问题上提出许多改革方案,使哈国公民以及刚来的外国投资者能够比较容易地注册新的企业或者业务。哈国公民和外国投资者甚至能够通过互联网办理与注册公司相关的手续。然而,虽然注册的方式确实降低了进入市场的难度,但是外国投资者在此过程中仍然遇到一些问题:

法人和自然人税务登记制度。根据哈萨克斯坦税法典第562(5)条可知,对所有非居民自然人不存在所得税源泉扣缴,通过利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要素而获取收益,均应该注册成为纳税人。注册之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得到两种收入:红利(股息)和薪水,而对这两种收入都要征税。比如,公司在支付红利或薪水之前应当扣除1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非居民自然人打算将公司的某部分利益(比如股份或权益)卖给或转让给另一个自然人或者外国法人的话,则这种交易行为所导致的价值增值同样要被征税。

如果外国自然人打算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获得“个人识别号”,即需要完成成为纳税人的手续。虽然该手续是由国家税务局进行的,但自然人个人识别号注册是一个充满官僚主义的过程,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及很多资源。值得强调的是,如果外国企业打算在哈萨克斯坦设立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话,那它可以不遵循上述规则。但是,如果外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设立分公司或者代表处的话,则在开始经营之前,税务局会要求这类公司进行注册商务个人识别号手续。

另外,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在2014年提出的新规定,在2015年1月1日之前,哈国境内所有的外国法人代表(总经理)、外国分公司和代表处的经理、外国自然人,都办理了纳税人注册的手续(包括规定实施之后新上任的领导)。可见,对于一家外资企业,来哈投资并在当地设立一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代表处,是一个长期和复杂的过程。为了避免由此带来的风险,企业应当充分了解当地公司法、税务法和投资法,以免过多的时间和资源浪费。



企业公账开户的风险


最近哈萨克斯坦政府推出新的《关于打击洗黑钱及恐怖融资活动》的法律,加大了银行公账开户的难度。开户过程中,银行要求公司提供一系列的补充文件,如法定地址证明以及其他公证或认证过的文件。企业表示,即便目前哈萨克斯坦境内有几家国际性银行,但是新出台的法律及银行本身严格的检查制度加大了公司开户的难度。可见,这将给走进哈萨克斯坦市场的中小型外资企业造成较多的资金障碍和风险,甚至使个别外企难以进一步扩大其经营范围。



征税制度和纳税会计风险注册风险


在哈萨克斯坦,新成立或注册的中国企业经常会面临对当地征税制度陌生、对如何提交报税表、进行会计核算手续不熟悉等难题。根据调研结果得知,位于哈萨克斯坦不同州和城市的企业在这方面所遇到的问题是截然不同的。比如,在进行纳税登记过程中,阿斯塔纳市的税务局会直接来到企业所在地,检查该企业是否在进行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的时期的确在该城市进行经营。而在阿拉木图市,税务局则会在完成登记(或重新登记)后两到三年内来公司检查。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本企业不在其所登记的区域经营的话,税务局就会取消本企业增值税登记号或直接认定该企业为不法商人。



雇佣外国和高技术水平劳动力的风险


雇佣外国劳动力的手续过于复杂。对于外国法人企业来说,公司登记之后获得哈萨克斯坦境内《雇佣外国劳动力许可证》是至关重要的任务之一。根据哈萨克斯坦《公司法》和《劳动法》相关的规定可知,所有具有外国法人身份的分公司和代表处的总经理,不需要为自己办理雇佣外国劳动力许可,即可以根据相关的规定办理商务签证来哈工作即可。但对这种企业里其他的外籍员工,则需要办理劳动力许可证,才能够根据本区域设定的配额,从国外直接引进来。而对具有外国法人身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则相反。这类企业总经理来哈之前,首先应当为自己办理劳动力许可证,才能入境为整个企业的其他员工办理相应的手续。也就是说,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若外资企业想要办理雇佣外国劳动力许可证的话,就必须让本公司总经理自己提交申请,办理相关的手续。而如果这家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身是外国公民的话,那他首先应当为自己办理这种许可才行。根据多数企业的经验来看,这种过程往往伴随严重官僚主义,需要花很长的时间、花费较多的资金,才能办好这种许可。[9]


其他市场准入与审查标准

1


2003年《证券市场法》

《证券市场法》适用于权益性证券和其他金融工具的发行、发生、交易和赎回、市场主体信息披露、权益性证券登记,特别适用于涉及股份公司或发行股份或其他可发行证券的并购流程。


2


总统令

哈萨克斯坦独立以来颁布的大量总统令,也构成了其外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关于经济特区的总统令》《哈萨克斯坦总统关于哈经济特区一些问题的命令》《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的总统令》《总统关于放宽对外经济活动的命令》《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命令》等。[10]

注 释

[1]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哈萨克斯坦(2017年版)》

[2]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2019全球营商环境报告》、联合国、Pew Researcher Center、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3] 叶芳芳、昆波拉提:《哈萨克斯坦法律环境利弊分析》,《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8年第5期

[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第一卷

[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第一卷

[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国别报告》第一卷

[7] 香港贸发局:哈萨克斯坦市场概况,http://china-trade-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One-Belt-One-Road/Kazakhstan-Market-Profile/obor/en/1/1X3CGF6L/1X0A374B.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2月8日

[8]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哈萨克斯坦(2017年版)》

[9]  伊万·沙拉法诺夫、任群罗:《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环境评价及风险研究——基于69家中资企业调查研究》,《俄罗斯研究》2016年04期

[10] WTO – Trade Policy Review,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ITA),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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