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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公证中的法律查明与适用问题

来源:蓝海中心  日期:2023.06.30 人气: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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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国际民间交往不断深入,对外交流日益频繁,涉外公证的需求呈现持续上升趋势。以北京市公证行业为例,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公布的数据,2020年至2022年,全市办理涉外公证事项近47万件,涉及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且三年来涉外公证的数量呈现逐年增高趋势。[1]其中,境外人士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居民经公证途径申请继承境内遗产的个案也逐步增多。


一、涉外继承公证的法律适用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 涉外继承具体可表现为:主体涉外(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一方或者双方涉外)、客体涉外(所继承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在境外)、产生继承的法律事实涉外等情况。实践中,涉外继承公证主要有遗嘱公证和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继承权公证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公证机构依继承人的申请,对继承权的主体、客体等因素进行调查、核实后,证明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一项证明活动。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能够作为继承人申请有关部门对遗产进行变更权属登记或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进行析产的合法依据。


我国目前对于涉外继承纠纷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由《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进行规范。核心条款包括:


第31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32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33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34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35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继承公证适用的法律可能较为复杂。以订立一份有效的涉外遗嘱为例,当事人订立具有涉外特征的遗嘱,应在订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33条的规定,研究遗嘱生效应当适用的准据法。如果准据法指向域外法律,则应注意遵从域外特定司法辖区法律下关于遗嘱形式及效力的具体规定。

二、涉外继承公证中法律查明的常见类型


外继承公证中的域外法律查明指的是,公证机构在开展涉外家事公证业务时,依冲突规范决定适用外国法,明确外国实体法具体内容的过程。其中,如何查找域外法律、如何准确定位应当适用的域外法律、当域外法律与中国法律规定冲突时如何处理等问题,均对公证员提出了较高的技术要求。实践中,公证员往往期待当事人配合向其提供外国法律的具体内容及权威来源。在当事人配合不能的情况下,由公证机构自行承担查明义务,又存在诸多实际困难,如部分国家地区法律法规或判例较为庞杂、法律资源稀缺、沟通周期长等,无形中增加了公证机构的工作量。在部分案件中,也曾发生由于未能查明域外法律,从而适用国内法律认定遗嘱无效的情况。


根据笔者的实践观察,法律查明的常见类型包括:

  1. 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

  2. 在域外特定司法辖区法律下,涉外遗嘱的拟定方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有权处分);

  3. 在域外特定司法辖区法律下,涉外遗嘱的拟定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 在域外特定司法辖区法律下,从实质内容审查被继承人订立的涉外遗嘱的效力问题;

  5. 涉外遗嘱的内容会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共利益保留原则。

三、查明案例


近年来,为破解“涉外继承公证的查明难”问题,多家公证机构探索引入第三方域外法律查明机构,搭建业务合作机制,从而有效解决公证人员对域外法律不熟悉不了解的问题,提升涉外公证业务的办理质量和效率,同时也避免在涉外继承公证的办理过程中,由于法律查明困难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一】


应上海某公证处处理涉外遗嘱公证的需求,某新加坡籍当事人委托蓝海中心查明日本法下的夫妻财产制度,即双方在日本登记及共同居住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单独出资购买的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案例二】


为处理继承相关公证需要,广州某公证处委托蓝海中心对黎巴嫩法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及继承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法律问题进行查明。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财产归属涉及查明黎巴嫩夫妻财产制度。蓝海中心出具了查明报告,查明了黎巴嫩的夫妻财产制度、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分别依登记和交付生效的相关规定。


【案例三】


被继承人为香港籍,于香港去世。被继承人在深圳遗留动产,未预立遗嘱。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均先于被继承人过世。其五名子女,除一名先于被继承人离世之外,已就遗产分配达成协议,并向深圳某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该公证处委托蓝海中心查明香港法下在无遗嘱继承情形下继承人的继承权顺位问题。

四、蓝海法律查明简介及委托流程


(一) 法律查明简介


蓝海中心是全国首家查明域外法的实务机构,被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授予“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是最高院国际商事法庭域外法查明平台的共建单位。蓝海中心搭建了覆盖百余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专家资源库,入库个人专家达到2400多位。已经手查明和咨询案件600余宗,涉及192个国家和地区,查明咨询的事项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婚姻家庭法、证券法、刑法、土地法、仲裁法、担保法、合同法、外商投资法、矿业法等30多个专业领域。


(二) 委托流程


蓝海中心的法律查明委托流程如下:

  1. 与委托方确认查明需求,包括确认《申请表》、收取申请费、收取和整理案件材料;

  2. 确认与委托方无利益冲突后,进行专家匹配,反馈查明工作预估费用及工作时间;

  3. 委托方确认专家人选及查明工作费用,与委托方签订正式查明委托合同;

  4. 委托方预先交纳法律查明费用;

  5. 法律查明工作启动,初稿提交后,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1] 2020年至2022年涉外公证业务分别为14.0万件、15.9万件、17.0万件,在全市全部公证业务中的占比分别为20.4%、29.4%、32.3%。

参见北京日报客户端 https://bj.bjd.com.cn/a/202303/15/AP6411a87ee4b03a6b6edd32c8.html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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