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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峰讲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背后的故事

来源: admin 日期:2017.10.23 人气:235 

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意味着司法干预。问题也随之而来,司法干预会不会捆住公司自治的手脚?如何平衡保护股东权利与促进公司发展的关系?本文以访谈形式,带你了解新公司法解释出台的背后故事,以加强对新公司法的理解。

邓峰:蓝海法律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执笔人之一。

Q公司法第四部司法解释的出台,有什么样的宏观政策背景?在新形势下,司法解释的施行有什么样的意义?

邓峰:据我所知,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时,会进行大量调研、访谈,摸清情况:哪些问题发生频率高、实践中存在困惑?哪些是社会现实中比较重要的?然后会依据相应的法律原理来制定规则。《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包括五个部分,但遵循一条主线——股东的集体性权利。比如,决议、分配和派生诉讼是典型的集体性权利,而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也和集体权利关系紧密。很显然,司法解释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就是公司的集体性决策,以及内部的权利行使。

应该看到,社会生活中的纠纷类型,会随着财产形态、社会观念和人们的合作方式不断扩充发展。放在十年前,经济纠纷更多是以房产、合同等为主,当时,人们的财产更多表现为不动产和银行存款,分别对应着物权和债权。

但是,随着国企公司制改革、公司注册不断放松,再加上双创、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等经济政策推动,公司数量以每年百万计增加,股权日益成为中国社会财产的一种重要形态。举例来说,现在的合作、转让等市场交易,人们都习惯采用股权联合、交易等方式来完成,这就导致了相关纠纷越来越多。这是社会财产形态变化带来的客观现象。不仅如此,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和公司运作的规范,股东之间的纠纷不仅局限于转让、出资等领域,也越来越多地产生了公司控制权如何取得、行使、转让等新型纠纷,包括公司控制权的行使、决策程序、步骤、依据、效力等方面。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就是应社会需求变化而出台的。

公司运作是一种集体活动,没有规则就无法完成,因为你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完成合作。合作各方的权利明确了,资本市场、社会合作、经济发展才能更有效率。著名的法律与发展学派经过验证提出,越是富国,中间层组织——主体就是公司,就发展越充分,反之亦然。中国现在的经济转轨,对生产、流通的组织、协作方式都提出相应要求,对公司法规则的需求就应运而生,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和这一趋势是一致的。

如我前面提到的,新司法解释主线是股东的集体性权利,这一权利除了涉及到公司和各方利益之外,最直接的应用和控制权有关系。未来没有控制权的股东想获得这种权利,比如想要查账获得信息,想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提出异议,想要对公司决议提出质疑,甚至还想要追究管理者过失,这些都和新的司法解释有关。对近年不断涌现的公司控制权之争,我想很多人都有深刻感受,新司法解释面对的正是这些焦点问题。

Q去年底就“原则通过”了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草案,为什么这么久才正式颁布?

邓峰:好的规则,关键是要凝聚最大多数的共识。这次的司法解释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同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需要履行公开程序,体现了凝结共识的必要性。除在时间和法理的逻辑顺序上需要照顾到上位法,我个人觉得,公司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并不容易,因为涉及到多个层面的争议。

首先,不要小看这几个条文,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对集体决策进行司法审查提出系统性解释。关于集体决策,比如股东会、董事会如何开,哪些规则是必要的,哪些应该有弹性,在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传统下,每个人脑子里面的参照系不同,因此争议也就比较大。

其次,司法解释通常带有司法政策趋势,需要适应当下的经济形势。一直以来,企业界对更多界定和保护股权,还是保护公司不受过多干预,哪种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存在着对立的观点。所以说,新司法解释能够以利益平衡的方式出台,还是很不容易的。

Q这部司法解释在起草、征求意见和颁布过程中有哪些公众较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邓峰:作为研究者,我认为新司法解释有一些突出的亮点:第一,和公司法本身的发展趋势高度吻合,比如要求公司遵守程序,尊重公司章程的自行安排等;第二,比较法做得比较扎实,除了个别条文基于现实条件有所创新,大部分规定都有明确的比较法参照,比如强制分红是各国都有的规定和做法;第三,宽松适度。考虑到中国法学界,包括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很多问题还需要通过具体案例验证,在很多问题上允许下级法院进行探索。像集体权利行使、集体决策的作出这些问题,是非常新鲜的知识,司法解释做到了“抓大放小”。

具体的争议在大多数条文上都表现得很充分,起草中,公司决议的分类和效力、强制分红、知情权作为固有权、查阅范围、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双重派生诉讼等,都曾是争议的重点。

另外,司法解释在中国现有的公司治理水平上,还是很有针对性的,比如强制分红、信息查阅、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面,都有一些非常有特色的规定,而且贯彻了责权利一致原则,不当行使权利、滥用权力或者权利,这些方面都有明确的责任规则,这是非常值得赞许的。

Q作为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是基本的市场元素,对其进行规制的法律自然也受到重点关注。公司法新司法解释对公司治理将带来哪些影响?

邓峰:公司治理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权力的分配和行使又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所在。现行公司法虽经过2005年大修,基础还是1993年的版本,具有相当大的延续性。这种延续性也表现在过去被学界批评的“重股权、轻治理”的裁判思维上。公司法的前三个司法解释,主要侧重于股权的财产属性。而新的司法解释可以说是一个公司法的升级,将法律中原本赋予股东集体性权利的诉权,变得有据可依。

贺庭长已经说得非常全面了,我再补充一下。新的司法解释首先是扩展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尤其体现在集体决策、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上。股东因为获得诉讼权利,从而会大幅度提高平等、民主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其次,公司应当注重自己制定规则,不能再忽略法律、章程中相关规则了。新司法解释释放出明确信号,要求公司在实际运作中,需要重视程序和形式,以及权力行使和分配方式。再有,不当损害公司利益、集体利益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比如,虽然股东拥有知情权,但是如果泄露公司秘密,就要被追责。

总之,新司法解释强调公司自治,允许公司章程对治理规则进行自主安排。我想,这部司法解释出台后,一个明确的激励就是公司会开始认真对待章程了。

Q新司法解释都针对哪些具体现实矛盾?

邓峰:前面说过司法解释通常是在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现实需要而作出的规定。

大致上,涉及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的诉讼案件达到公司纠纷案件的60%以上。2014年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近1.7万件,2015年是近1.8万件,粗略统计,其中涉及到新司法解释的,大概要占到60%左右。

同时,司法解释的很多规则,是针对裁判标准不够统一而作出的。从裁判标准看,如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的既有判决,有未明确是否可以委托他人查阅的,有明确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查阅,有认为属于执行事项未予处理的。再如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案件,有判无效的,有判撤销的,有认为不影响合同,有不支持的。新司法解释有助于明确裁判标准,至少是明确裁判原则。

现行公司法在2005年经过大修,但现实情况已经很大程度上突破了12年前的框架,实践中大股东独大、内部人控制等导致的中小股东参与管理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比较突出。虽然上市公司为代表的各类公司治理均日趋规范,水平有所提高,但在非上市公司治理实践中,漠视公司法规定、架空法律实施,以及名为公司实为合伙、公司章程千篇一律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公司纠纷案件呈现上升趋势,而且往往事实难以查明、案件审理难度较大。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一方面可以有助于这类案件的审理标准或者原则明确化,也可改变长期以来股东诉权只有公司法条文而很难落实的局面。

Q能不能谈一下中国公司法规则的发展趋势?

邓峰:公司法从2005年到现在有过一些小的修订。上市公司有些规则还在不断完善中,最高法院陆续就公司自行清算、出资和股权等财产纠纷出台了司法解释二和司法解释三,现在针对集体性权利进行规定,可以说进行了系统化的努力。不过还有很多重大的公司法命题需要细化,有些也存在着很大争议,包括股权转让规则、担保效力、并购重组、刺破公司面纱、员工持股、公司融资、董事和高管人员责任等。也就是说,现有的规则主要还是集中在以股东和股权这个层面,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这些层面未来还有继续补充完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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