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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文华:“融解决”——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世界潮流与中国贡献

来源:丝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 单文华 日期:2018.11.14 人气:641 

编者按

2018年11月3日,以“国际商事诉讼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主题的第三届“前海法智论坛”在深圳市麒麟山庄顺利召开。蓝海现代法律将陆续分享嘉宾们的精彩演讲,以飨读者。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兼国际教育学院院长、英国剑桥大学劳特派特国际法中心高级研究员单文华在本次论坛“议题二:国际商事审判与法律服务配套及人才培养”环节中主题演讲内容。

  • 议题环节:国际商事审判与法律服务配套及人才培养

  • 发言主题:“融解决”——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世界潮流与中国贡献

  • 发言嘉宾:单文华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兼国际教育学院院长、英国剑桥大学劳特派特国际法中心高级研究员


我的发言想探讨三个概念:

第一个是“融解决(Intergrated Dispute Resolution—IDR)”;

第二个是“中央法务区(Central Legal-services District—CLD)”;

第三个是 “国际化”,也就是国际化的法律人才培养。


“融解决”

首先,“融解决”,我认为可能是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创设的一站式、多元化争端解决平台的一种最恰当的表达方式,它同时也抓住了世界上关于争端解决,特别是商事争端解决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那就是“融合化”的趋势。

在九月初西安举办的一次类似会议上,我提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发展存在三大趋势,即“国际化”、“专业化”和“融合化”。其中,国际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已经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融合化发展则是新世纪以来才出现的新现象。大家多次提到的“融合”、“一体化”等概念,实质上指的就是这种融合化的趋势。个人理解,所谓的融合化,指的是国际商事争端领域的三种主要解决渠道,即诉讼、仲裁和调解,现在已经更紧密地融为一体,彼此之间的边界已经开始模糊化。例如,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类似一个商事仲裁庭,裁判的法官可能是外国法官,参与的律师可能是外国律师,甚至证据规则也可依是外国的证据规则,这些都是传统的国内司法体制里面所没有的。据此,有人说这是国际商事司法诉讼的“仲裁化”现象。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黄锡义首席大法官还设计出了一种更加创新的机制,由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作出来的判决,可以“转化”成仲裁裁决。如果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某一方当事人的自愿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这个仲裁可以将生效的判决,转换成可以根据《纽约公约》在159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与执行的仲裁裁决。

融合化的趋势不仅仅体现在诉讼程序学习借鉴了仲裁的优势,也体现仲裁学习借鉴诉讼的优势,仲裁庭的仲裁机制也呈现了一定的“诉讼化”的趋势。最突出的特点是在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过程之中。改革的基本取向就是要加强国际投资仲裁的合法性。这使得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就是公法化,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诉讼化”。其中,欧盟提出建立国际投资法庭,但同时又希望该国际投资法庭的裁决能够满足仲裁裁决的条件,从而确保仲裁裁决可以依据《纽约公约》获得承认和执行。从这个角度来看,它可以说是仲裁与诉讼“融合化”的一个产物。从调解的角度来讲,调解和仲裁结合、调解和诉讼对接的做法早已存在,在中国更是普遍。可以说,诉讼、仲裁、调解这“三架马车”正在越来越多地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同时越紧密地融为一体,以至于其边界日渐模糊。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一站式、多元化争端解决平台,不仅充分地借鉴了现有国际商事法庭的先进经验,顺应了这种“融合化”的国际大潮,而且走得更远,体现了其创新精神和中国的体制优势。现有国际商事法庭更多的是借鉴了仲裁和调解的一些元素,并未系统性地整合三者机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所设计的,建立在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基础上的“一站式、多元化争端解决平台”有望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真正把诉讼、仲裁和调解机制性系统性整合在一起的一个一体化的平台。也就是说,过去更像是诉讼、仲裁、调解三匹马各自在跑,尽管有一定的协调和配合,但是并没有一个集中统一的一体化的统帅平台。现在这个一站式的平台是第一次真正要把三者有机地融合到一个协调统一的机制里面去,让“三匹马”真正整合起来成为一台“三驾马车”。借鉴“融媒体”的概念,我们不妨把这种多元融合式、一体化的争端解决平台叫做“融解决”平台;把这种三位一体的解决方案叫做“融解决”方案。这种“融解决”的争端解决方案,可以说是中国对于世界争端解决制度发展所做出的一份独特的重要贡献。国际商事争端的融解决方案,如果要用一个比较简单的英文进行表达可以是“IDR(Intergrated Dispute Resolution)”。

此外,在具体制度层面上,为强化执行能力,增强吸引力,我还想提出两点具体建议:

一个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可以借鉴欧盟提出来的国际投资法庭的设计,使其成为可以通过《纽约公约》执行的仲裁裁决?

二是国际商事法庭是否能够借鉴迪拜金融中心法院的“转化”机制,将其判决“转化”成仲裁裁决?如果这两点可以实现的话,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和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将可以得到最大可能的发挥。


“中央法务区”

其次,CLD是关于配套法律服务的一个概念,就是“中央法务区”。在过去,我们很熟悉的一个概念是CBD(中央商务区),实际上我们也可以建立中央法务区。这在其他国家已经有实践的例子。比如伦敦,在座的法律界大家有不少都在伦敦有过学习或者工作的经验。在伦敦,很多法院、律所和仲裁机构都聚集在一起,在舰队街一带,互相之间的交流等都十分便利,对客户来说办事也特别方便。纽约的华尔街也与此类似。中国已经在深圳和西安建立了国际商事法庭,我认为这两个地方未来的发展计划中也应该考虑建设配套的中央法务区。这两个地方也应该比其他地方更有责任、条件和体制优势进行中央法务区的建设。事实上,前海的“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已经为深圳的中央法务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们提出来这个概念(全称是国家级“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与法治创新示范区”)以后,有幸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陕西省委省政府和西安市委市政府也给予了同样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在座的最高人民法院罗东川副院长不久前在陕西考察时,还专门调研了中央法务区的建设工作并进行了指导。目前这方面的工作正在快速推进之中。我们建议将中央法务区的建在自贸区内,以确保其不仅可以实现产业集聚,更可以推动法治创新,成为法治创新的试验田和先行者。这方面我和我的同事们在别的地方已经讲过,就不展开了。


“国际化”

最后,讲一下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这方面的需求可以说是非常迫切的。大家经常引用的数据是2015年孟建柱政法委书记提出来的一个统计数字,提到在中国能够熟练地处理涉外法律业务的人数不到3000,能够处理“两反两保”案件的人数不到200,能够在WTO上诉机构出庭的中国律师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人。看见我国对国际化法律人才是相当缺乏的。特别是在我国建立了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和一站式平台以后,一种新的法律服务生态,一种国际化、专业化、融合化的法律服务生态亟需建立。可以说,人才的储备和培养的需求十分迫切。

作为西安交大法学院院长,我和学院同事们这些年在国际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做了一些探索,有了那么一点点的心得体会。缘起是我一直有的一个想法,就是在中国逐步走上世界舞台,越来越靠近舞台中央的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培养一批中国的法律学者来对国际关系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历史证明,一个大国的崛起总是伴随其法学学者的崛起。荷兰、英国、美国学者的地位与影响力就是证明。中国亟需急起直追。因此,近十多年来我们在西安交大也进行了一些尝试,从本科层面开始进行国际化的人才培养,一直到硕士、博士层面。我们的本科生,从踏入校门那一刻开始,就是在“中澳丝路班”的框架下进行学习的。中澳丝路班是我们跟澳洲新南威尔士大学联合开办的一个班。学生在中国进行三年半的学习,再在澳洲进行两年的学习。最后可以获得西安交大的本科学位与澳洲的法律博士(JD)学位。这应该是最有效益的一种国际化法科人才培养方案,五年半时间可以获得中国本科和澳洲名校(世界排名前15以内)JD两个学位。但是更重要的是,中澳丝路班的学习不仅是中澳两段学习的机械简单的叠加,而是一种深度的融合。在中国开展的三年半的学习期间,澳洲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的教师会参与整个课程设计,还会每年派专家来给学生上课。在前期的三年时间的学习中就是采取了一种融合式的教育,到了澳洲再进行两年半时间的学习也就能更顺利地适应和衔接。这是我们在本科层面开展的一个工作,别的学校似乎也有所效仿,目前也已经有好几个学校开办了类似项目。在研究生层面,我们与很多外国学校签订了协议,给学生提供到外国学校交流学习的机会。我们还开办了专门面向留学生的英语授课硕士项目,“中国与国际商法国际硕士班”,吸引了来自中亚、俄罗斯等丝路国家一大批的优秀同学。这种留学生班应该说也是非常地有意义的,不仅可以为一带一路建设培养一批既精通中国法也精通国际商法的人才,也让我们的学生和老师能拥有深度、日常的国际化学习环境。在博士层面,我们和一批海外一流法学院开展了交流项目。例如,我们与剑桥大学的劳特派特国际法中心开办了一个“丝绸之路国际法学者”项目,每年我们派出一两名青年教师或学生到剑桥大学的劳特派特国际法中心进行交流,他们也可以派出老师和学生到西安交大进行交流。这样的交流使我们的国际化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视野得到了强有力的保证。当然,所有这些国际项目都需要高水平国际化的师资队伍来支撑。这方面我们也有一些探索和尝试。例如我们在全国第一次系统地开展了海外招聘,也招聘到了一批优秀的海外教师。目前我们的师资队伍就有多名外教,其中一位还是教育部的“长江学者讲座教授”、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大法官。国际化的师资、国际化的学生、国际化的项目,使得我们的国际化人才培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也因此首批进入了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认定的“涉外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因此,可以说有那么一点小探索和小经验。当然教训也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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