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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涉台海事审判白皮书在厦发布(附典型案例)

来源:综合整理自厦门海事法院及人民法院报  日期:2020.07.22 人气:96 


7月21日,厦门海事法院发布建院30年来涉台海事审判白皮书,并公布了8个典型案例。据悉,发布涉台海事审判白皮书在全国法院尚属首次。


白皮书显示,厦门海事法院从1991年11月受理第一起涉台海事案件以来,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截止到2020年3月,全院共受理各类涉台海事案件506件,标的额12.17亿元,在100天内审结的案件占50%以上。案件类型以传统海事海商纠纷为主,其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等占受案总数的67%。


白皮书分析了厦门海事法院涉台海事审判具有受理海事纠纷涉台因素广泛、涉台当事人选择厦门海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数量增加、涉台与涉外法律关系交织等特点。在依法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依法保障两岸海上直航、依法保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等方面,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成立涉台海事审判庭,完善审判组织和服务网络,扩大台胞参与海事司法,积极推进两岸海事司法交流,健全多元化解涉台纠纷机制,切实破解涉台司法难题,努力构建区域性海事纠纷解决中心。






附:厦门海事法院涉台审判典型案例





一、新加坡中润(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基本案情】



1999年4月,新加坡中润(私人)有限公司(East Grace Corporation Pte. Ltd., Singapore)将其所属新加坡籍5500吨驳船“胜建2821”轮(WINBUILD 2821)光租给香港益诚实业有限公司(Profit Grow Industries Ltd., HongKong),用于自福建运载石料至台湾。浙江益诚实业有限公司作为该轮实际使用人和光租合同担保人,同时租用了漳州益和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拖轮配合进行运输。2000年6月租期届满,因浙江益诚实业有限公司欠付拖轮租金,“胜建2821”轮被漳州益和船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在厦门港,拒不还船。2000年7月13日,新加坡中润(私人)有限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依法强制香港益诚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益诚实业有限公司、漳州益和船务有限公司交还“胜建2821”轮。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胜建2821”轮光租租期已届满,承租人拒不还船,出租人新加坡中润(私人)有限公司因此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承租人及船舶实际控制人立即归还船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准许其海事强制令申请,责令香港益诚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益诚实业有限公司、漳州益和船务有限公司立即归还“胜建2821”轮。裁定送达后,“胜建2821”轮于2000年7月21日顺利归还。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自2000年7月1日施行后的首例海事强制令案,并因涉及从事海峡两岸海上运输的船舶而更具典型意义。两岸自从“小三通”设想开始,就以“先海后空”“先货后客”等方式作为先行试点。1997年4月,两岸试点直航,开始进行高雄与福州、厦门间的“不通关、不入境”的境外通航。2000年3月,台湾地区立法主管机构通过“离岛建设条例”的“小三通”条款,行政主管机构随后又通过“小三通”管理依据,允许实施定点定时的货客运通航。“胜建2821”轮正是此阶段从事闽台海上运输的民间船舶,本案厦门海事法院依法运用新出台的海事强制令制度,及时维护从事两岸运输的船舶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和保障两岸海上航运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案号:(2000)厦海法令字第001号】





二、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与美达船务有限公司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景云”轮是海峡两岸直航的香港籍集装箱班轮。2005年7月17日,该轮从福州马尾港载货后起航。由于遭遇“海棠”台风,船舶抵达高雄时,港口封港,同时因“海棠”台风南下发生罕见的逆时针打转现象,船舶与台风中心迅速贴近,在锚地先后遭遇了9~12级大风和巨浪袭击,198个集装箱倒塌,部分落海。事故发生后,船舶所有人大诺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诺公司)申请设立了1200余万元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明海运)等数十名货方向厦门海事法院办理债权登记并提起诉讼。阳明海运认为,“景云”轮在船舶适航、开航、管货、驾驶、抗避台风、船舶安全管理等各个方面存在过失,美达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作为承运人、大诺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求判决二者连带赔偿其损失388749.74美元利息。美达公司、大诺公司以事故原因是船员驾驶过失、管船过失、天灾、海上危险、主管部门的行为、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不可抗力等所致,船方依法可以免责。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就事故原因委托司法鉴定,前后分三次对包括本案在内的本次事故项下案件进行了为时9天的开庭审理,30余名诉讼代理人、专门知识人员、鉴定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法院就事故地点的实际风力和海况、事故中风浪的作用和影响、船舶相关设备的损坏、甲板上集装箱的系固、开航决策和执行经过、船上接收气象信息的范围、开航决定前的气象信息、风移动方向的改变、高雄港的封港、船舶采取的抗台风措施、船舶安全管理等争议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论证,认定事故和货损原因是承运人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舱盖板上固定式集装箱绑扎设备的潜在缺陷(脱焊)和船长在驾驶船舶上的过失。鉴于事故和货损原因二者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事由,美达公司、大诺公司可以免责,厦门海事法院判决驳回阳明海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大诺公司上诉,因未交纳上诉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双方争议覆盖运输全程的各个环节,既包括船舶适航、管货责任等问题,又牵涉到ISM规则下船舶安全管理,案情复杂。同时由于承运船系海峡两岸直航班轮,三方当事人分别为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外国企业,争议标的大,受到两岸业界和社会的关注。厦门海事法院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判决书聚焦货损事故原因这一核心争点,分七个部分、14个专题详尽阐述证据采信和事实认定依据、法律适用和判案理由,条分缕析,论证周密,细致入微。该判决生效后,阳明海运提出认可申请,台湾基隆地方法院于2008年6月9日裁定予以认可。两岸相互认可民商事判决,是两岸司法互信的重要例证。


【案号:(2005)厦海法商初字第380号】





三、“海峡号”轮与“海润6988”轮船舶碰撞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福建海峡高速客滚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公司)是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经营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客货滚装运输的企业。2011年7月1日,该司从澳大利亚购置的近3亿元的“海峡号”轮,靠泊于福建平潭金井码头进行对台直航试航前的准备工作。“海润6988”轮在航行过程与其发生碰撞,造成“海峡号”轮船艏产生裂缝。7月13日,厦门海事法院根据海峡公司的申请,诉前扣押“海润6988”轮。7月29日,海峡公司将船舶开到华东船厂,由澳大利亚制造商派两名工程师进行修理。修理期间,海峡公司根据对修理费用的初步评估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海峡号”轮修理费用等损失185万元。


【裁判结果】



经厦门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以70万元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为服务保障两岸人民来往最便捷、最经济的海上直航航线平安畅通,充分发挥福建对台航运先行区的功能作用,厦门海事法院开辟绿色通道,对两岸海上直航纠纷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本案即是典型。


“海峡号”轮是大陆第一艘高速客滚船,该轮投入使用将大大缩短海峡两岸间的航行时间,并为两岸车辆运输提供了便捷通道,使平潭海上直航台湾本岛又迈出实质性一步,形成福建南部厦门港、北部福州港客滚直航台湾本岛的新格局。这对于密切闽台经贸合作,发展两岸旅游市场,方便两岸人员往来等具有积极意义。船舶碰撞案件审理期限较长,且“海峡号”轮属于当时少见的高端船舶,修理材料和工艺要求与一般船舶不同,认定损失并非易事。为快速妥善解决这一影响两岸海上直航的纠纷,厦门海事法院启用绿色通道,坚持调解优先,最终促成纠纷快速调解解决,确保受损直航船及时得到修理,减轻当事人讼累,是司法服务保障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的成功范例。


【案号:(2011)厦海法事初字第63号】





四、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

景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被告景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法人)委托原告将其以FOB条款从案外人跨越公司购买的服装产品,通过海路运至南非约翰内斯堡,双方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8月21日,原告向跨越公司签发正本提单,货物于9月15日运抵目的港。但跨越公司因贸易纠纷一直未将正本提单交付被告用于目的港提货。为减少货物在目的港的滞箱费等费用,被告请求原告将交货方式由凭正本提单交货改为电放,并向原告出具《保函》承诺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2011年12月,跨越公司另案对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提起无单放货诉讼,索赔货物损失27922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遂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按《保函》承诺赔偿损失216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被告景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在台湾地区注册的法人,其代表万女士年事已高亦非专业法律人士,对大陆法院及法律制度十分不了解。针对这一情形,厦门海事法院一方面加强对台胞万女士进行诉讼指导,另一方面邀请台胞调解员罗先生旁听庭审,并协助案件调解。罗先生与万女士多次恳谈,最终成功促成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开全国海事法院先例聘任台胞调解员,是厦门海事法院先行先试,引导台胞参与涉台海事司法,积极探索多元化解涉台纠纷机制,努力实现同胞心灵契合的重要举措。


迄今,厦门海事法院已连续聘任三届台胞调解员计20人次,较好发挥了台胞调解员“润滑剂”的作用,推动纠纷“家门口”解决,赢得了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普遍赞誉。本案万女士由衷赞扬大陆法官亲切公正,台胞调解员贴心温暖,让人耳目一新,值得信赖。司法实践的探索,也为日后各项司法惠台政策的出台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经验。


【案号:(2012)厦海法商初字第176号】





五、汤义水、汤舜卿与裕祐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汤义水、汤舜卿之子汤明利由厦门市泉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海公司)外派至台湾地区从事远洋渔业捕捞,双方签订《聘用船员协议书》。经台湾地区的昱铭海洋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转派,汤明利到裕祐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祐公司)所属“福积祥767”号渔船工作。劳务期间,裕祐公司为汤明利提供各种福利待遇,并委托泉海公司在大陆为汤明利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因渔船遭遇海难,汤明利等船员失踪。2009年4月,汤义水、汤舜卿对泉海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资、抚恤金等。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泉海公司赔偿汤义水、汤舜卿32万元(其中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20万元及裕祐公司支付的抚恤金1.5万美元等),并实际履行完毕。后汤明利因被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宣告死亡,汤义水、汤舜卿再次起诉,请求判令裕祐公司根据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丧葬费等366695元。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鉴于海峡两岸渔工劳务合作自2006年2月恢复以来,两岸民间渔业对口机构通过签署协议所形成的渔工经营运作模式,后被海协会、海基会《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所确认与延续,已经成为双方彼此认可的惯例。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惯例予以处理。按照海协会、海基会《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所确认的海峡两岸渔工劳务合作的运作模式,渔工汤明利系因意外海难事故死亡,其家属理应依据汤明利所签订的合同,向裕祐公司主张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以及适当的一次性抚恤金。双方当事人对《聘用船员协议书》的法律拘束力均予以认可,且裕祐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和两岸民间对口机构确定的救济模式要求完全履行了赔付义务。因此,汤义水、汤舜卿再主张裕祐公司按照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厦门海事法院判决驳回汤义水、汤舜卿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无上诉,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大陆海事法院根据海峡两岸相关协议精神进行实体裁决的首案。通过剖析两岸渔工权益救济模式的形成背景、运作架构、权利义务及其与后来《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的衔接、延续等情况,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厦门海事法院在本案的处理中准确厘清了大陆经营公司、渔船船员与台湾地区中介机构、船东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厘清商业保险和雇主责任的竞合关系,公正判定大陆渔工与台湾船东之间的权益冲突。本案体现了厦门海事法院自觉将审判工作服务于两岸经济合作的大局意识,提炼了相应的裁判规则,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案号:(2012)厦海法商初字第519号】





六、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友达光电(厦门)有限公司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友达光电(纳闽)有限公司【AU Optronics(L) Corp.,以下简称纳闽公司】系台湾企业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达股份公司)在马来西亚注册的一家境外离岸公司,该离岸公司在大陆投资设立了友达光电(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达厦门公司)。友达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李先生,同时担任纳闽公司的董事及法定代表人。2012年1月,友达厦门公司与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嘉里大通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嘉里大通公司为其提供国际物流服务,但约定物流费用由纳闽公司负责支付。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就物流费用的支付发生争议,嘉里大通诉请判令友达厦门公司、纳闽公司共同支付物流费用591853元。因友达厦门公司抗辩诉讼文书依法只能向纳闽公司送达,拒绝代收。而中国与马来西亚之间并未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马来西亚又不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缔约国,似乎只剩外交送达诉讼文书这一途径,而作为境外离岸公司,纳闽公司虽在马来西亚有注册地址,但未实际经营,外交途径送达不一定有结果,且耗时长。案件审理因送达问题陷入僵局。


【裁判结果】



鉴于纳闽公司董事李先生居住在台湾,按照诉讼文书可向企业法人代表送达的思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厦门海事法院决定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方式,请求台湾地区法院向纳闽公司的法人代表李先生送达诉讼文书。2013年9月,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完成送达,李先生本人也在《陈报状》中表示已收悉诉讼文书。据此,厦门海事法院认为对纳闽公司的送达已经依法完成。得知送达难题被破解后,友达厦门公司、纳闽公司与嘉里大通公司主动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送达难是审理涉台案件的瓶颈之一。有效送达诉讼文书是确保涉台审判程序公正的重要一环,也是维护海峡两岸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重要保证,不可忽视。因多种原因,台湾地区投资者经第三地注册离岸公司后转向大陆投资的情况较为突出,诉讼中涉台离岸公司的送达难度更大。本案厦门海事法院创新思路,通过两岸司法互助渠道向在台湾地区的离岸公司代表送达诉讼文书,为破解涉台离岸公司的送达难题开辟了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新路,提高了诉讼效率,积累了有益经验。


【案号:(2013)厦海法商初字第148号】





七、宁波远通海外渔业有限公司与永大公司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永大发102”( YUNG DA FA 102)轮船旗国巴拿马,所有权人永大公司(ETERNAL MASTER CORP.)注册地为塞舌尔共和国,主营业地位于台湾地区高雄市。2017年3月,宁波远通海外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与永大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永大发102”轮为远通公司装运冻鱼自印度洋公海安全海域至浙江省舟山市,并约定“相关纠纷由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后因运费纠纷和留置船载渔货争议,远通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永大发102”轮并提起诉讼。宁波海事法院受理后,永大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厦门海事法院管辖。


【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永大公司住所地位于台湾地区,《决定》明确规定厦门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包括台湾地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系永大公司住所地法院,该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据此裁定将案件移送厦门海事法院审理。之后,厦门海事法院对此案本、反诉合并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判决,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厦门海事法院自成立以来,始终致力于打造解决涉台海事纠纷的优选地、首选地,迄今已有包括本案在内的七起海事纠纷,台湾地区当事人主动选择厦门海事法院管辖,效果初显。永大公司是一家外国注册但主营业地位于台湾地区的公司,其在案涉合同管辖权条款中明确约定由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在宁波海事法院受理本案后,永大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援引《决定》的有关规定,请求案件移送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在生效判决作出后永大公司及时主动履行,实现案结事了。上述体现了台湾地区当事人对大陆司法的信任和肯定,为此类涉台海事纠纷的管辖权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审案号:(2017)闽72民初1219号,二审案号:(2019)闽民终212号】





八、江碧赛等与李宜华等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台湾地区马祖南竿乡人李宜华,系“福冠6”货船的实际所有权人。2019年1月,李宜华与大陆居民谢某联名,以光租方式将该船挂靠在福建省东山县东航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公司)进行经营。受李宜华雇佣,游奶平任“福冠6”船船长。2019年8月1日,游奶平在工作岗位上意外死亡。事故发生后,李宜华与游奶平的配偶江碧赛等亲属签订一份《协议书》,承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0万元,并将船舶证书交予江碧赛等作为质押担保。之后,李宜华仅支付了10万元,剩余款项未支付,且人已返回台湾。江碧赛等人起诉,请求判令李宜华和东航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主张对“福冠6”船享有船舶优先权。


【裁判结果】



考虑到台湾当事人虽然已和船员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但对船员死因仍然存在争议,且其船舶经营处于受限状态,船员家属情绪也较为激动等因素,厦门海事法院安排台胞陪审员阮某某参审本案。同时,依托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启动先行调解机制,在阮某某的全程参与下,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款分期支付、船舶受限予以有条件解禁的折衷和解方案。双方当事人随即自动履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首起运用台胞权益保障海事法官工作室机制,妥善化解涉台海上人身伤亡纠纷的生动案例。而且,本案涉及两岸民间船舶经营深度合作,更具典型意义。厦门海事法院积极探索完善涉台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海事仲裁、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26个涉台涉海机构和组织业已形成良性互动和解纷合力。特别是随着大陆各项惠台措施的相继出台,厦门海事法院根据实际,积极响应,先后依托福建省台港澳办、厦门市台港澳办在福州、厦门两地成立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海事法官工作室与台胞陪审员作用有机结合,进一步拉近了法院、法官与台企、台胞之间的距离,涉台海事司法服务更接地气、更显亲切,是一条兼具创新性和实效性的靠前解纷新路径。


本桩争议颇大的海事纠纷化解,既及时维护大陆受害船员家属的合法权益,也使台胞尽快摆脱讼累,恢复船舶正常经营,是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靠前服务与台胞陪审员亲情参与相结合的成功范例,充分体现了厦门海事法院自觉将审判工作服务于推进两岸融合发展、建设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的大局意识。


【案号:(2019)闽72民初字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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