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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商事调解协会在深揭牌成立

来源:蓝海中心  日期:2021.05.21 人气:446 


5月21日下午,由深圳市司法局为主管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业务指导单位的全国首个商事调解专门协会——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在深揭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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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胡夏冰,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处长熊飞,广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林楚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志光,深圳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市律师行业党委专职书记曹海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副局长刘桂林,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会长丁南,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执行理事长肖璟翊共同为协会揭牌,现场百余人参加了本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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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副局长

刘桂林致辞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副局长刘桂林在致辞中表示, 调解是高效灵活的程序,比起诉讼和仲裁等其他争议解决程序更具有优势。近年来,商事调解在前海得到了进步和发展,调解规则的衔接、调解员队伍的建设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大大提高了前海的国际化。我们努力加强与香港商事调解合作,邀请港澳地区人士担任调解员。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将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前海和香港的商事调解资源,推动商事调解规则的标准化、市场化。同时,我们正在努力建设前海深港国际法务中心,构建一站式全链条的高端法律服务生态体系。


刘桂林副局长指出,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作为全国首个有关商事调解的专门协会,要强化民间商事调解的角色优势,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自己资源探索建立行业规划的标准,并进一步加强与香港、澳门等国际调解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培养国际商事高层次的国际人才,为中国调解走向世界提供深圳的方案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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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市律师行业党委专职书记

曹海雷致辞

深圳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市律师行业党委专职书记曹海雷在致辞中表示,深圳是民营经济飞速发展的城市,商事纠纷频繁,商事纠纷数量常年居于高位,因此创新和完善商事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为商事纠纷提供高效便捷、亲商友商的非诉讼纠纷解决平台意义重大。作为全国首个商事调解协会,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的成立让全市商事调解组织有了交流的平台,也为未来制定和规范行业规则提供了探索平台,更为政府依靠社会团体的力量推动行业治理、促进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支持,可以说协会的成立是我们深圳法治创新的又一举措,对促进我市商事调解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曹海雷书记同时指出,商事调解在制度化建设方面还刚刚起步,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受到规则缺失、人才短板等诸多挑战。作为市商事调解协会的主管单位,市司法局将与各商事调解的会员一起,把握时代机遇,以坐不住、等不起、慢不得的紧迫感大胆创新,广泛宣传,积极开拓,不断进取,加强行业管理和人才培养,完善相关机制,促进合作交流,全面提升商事调解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打造湾区一流的法制化营商环境作出应有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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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胡志光致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志光在致辞中表示,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区分改革举措的性质类型、分类施策、精准施策。我们在推进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建设过程中,对商事调解,特别是国际商事调解的认识不够,将商事调解这一专业化水平及专业能力要求不一样的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等同,实际上,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同样需要分类施策,需要将一般民事纠纷与商事纠纷相区分,因两者主体不同、交易目的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同时,随着“双区”建设的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深圳的跨境商事纠纷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这对商事纠纷的解决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现实背景下,建立商事调解协会,可以满足深圳多元纠纷化解的需求。深圳中院作为商事调解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将助力深圳商事调解协会的有效、高效开展工作,把深圳打造为商事纠纷,特别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最佳实践和优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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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林楚明致辞

广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林楚明在致辞中表示,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商事调解工作,商事调解作为解决商业纠纷的一种方式,具有非对抗性、专业性、保密性、便捷性等特点,在化解国际贸易纠纷、构建和谐经贸关系方面彰显独特魅力,受到广泛重视。随着我国签署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为调解后当事人达成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提供了跨境执行的法律保障,进一步激发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商事调解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一直以来,省司法厅高度重视商事调解工作。《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出台后,我们重点围绕“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出台《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广东自贸区跨境商事纠纷调解规则》,不断完善我省商事调解制度。今年,我们还将主办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第三次联席会议,重点讨论、审议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配套制度,加快推进粤港澳三地调解工作。虽然商事调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从目前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如缺乏统一的商事调解规则、有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和高质素的商事调解员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调解中心、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深圳市律师协会等九家单位,共同发起成立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必将有力地促进深圳、广东乃至全国的商事调解工作,为保障经贸活动有序开展、维护商业秩序平稳健康作出重要贡献。


林楚明副厅长同时希望,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商事调解宣传,讲好商事调解故事,不断推进商事调解事业的创新发展。加强对商事调解的理论研究,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商事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加强交流合作,特别是与香港澳门的调解组织,相互学习借鉴,共同开创商事调解新局面。

揭牌仪式后,与会嘉宾围绕“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展望”、“商事调解的湾区交流与合作”两个主题进行研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胡夏冰,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处长熊飞,广东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处长都贵均,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商事调解发展合作机制主席蒋惠岭,深圳国际仲裁院副院长安欣,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会长丁南,香港和解中心会长罗伟雄,澳门调解协会副会长谢耿亮,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执行理事长肖璟翊通过线上线下方式进行主旨发言。


“议题一: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展望”嘉宾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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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教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总工规兼职副主席 丁南

从我国商事调解制度发展来看,商事调解协会的成立有其必要性,一是《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签订,为国内的商事调解立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二是商事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节约司法资源、强化纠纷多元化解也为商事调解机制的发展提出了现实要求。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可促进商事调解组织依法运作和经营、加强商事调解组织与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提升商事调解的综合竞争力、加强与国际同行的交流、促进达成相关行业标准和商事调解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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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商事调解发展合作机制主席 蒋惠岭

加强商事调解是合理配置社会治理资源的一种体现,也是社会治理基本规律的一种应用。商事要调解制度的发展,要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相匹配,要考虑综合发展,考虑国际发展当前的形势。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一定要遵循商事调解自身的发展规律,很多的工作是在做商事调解,同时也是在摸索、探索去发掘商事调解的一些自身的规律问题。从整体来讲,商事调解制度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商事调解的普及化、准司法化、商事主体自治性、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独立化、商事调解的专业化、国际化,以及司法支撑的逐步加强、商事立法的快速发展等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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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处长熊飞

商事调解的发展深刻改变甚至在重构我们对于调解的认识,它在调解理念、适用范围、调解技巧等方面都有别于传统的调解。商事调解对于我国对外开放新格局、营商环境建设以及“一带一路”建设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粤港澳大湾区及各地自贸区,应当充分利用好政策和区位优势,将商事调解作为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和推进。目前,商事调解发展迅速。据统计,目前经民政系统登记、带有“商事调解”字样的调解机构有34个,而且分布非常广泛。同时,全国也涌现了像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北京融商“一带一路”国际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事调解机构,朝着国际化、品牌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自2019年全国首次调解工作会议以来,司法部加快了对于商事调解工作的部署,目前正抓紧开展商事调解制度的基础研究,推动顶层设计。今天成立的商事调解协会意义重大,在促进商事调解事业发展方面大有可为,希望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行业自律做出先行先试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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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胡夏冰

近年来,围绕商事调解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商事调解已成为新时代“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调解制度化建设势在必行。随着经济的发展,调解服务逐步走向精细化,商事调解是适应商业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商事调解对于从业人员的素质、调解机构的运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商事调解机构需要在案件管理、时间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下功夫,以符合商业社会对于办案效率和质量的诉求。为与商事调解的未来发展相一致,我认为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的成立将大有可为,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可在推动商事调解服务的应用方面、商事调解的规则引导方面以及商事调解人才培养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议题二:商事调解的湾区交流与合作”嘉宾精彩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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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处长都贵均

广东商事调解的发展面临法律制度的缺失、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专业对外缺乏等问题。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背景下,省司法厅高度重视商事调解工作,全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平台工作,建立了粤港澳三地法律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此外,还积极推动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提供商事调解服务,启动粤港澳大湾区调解信息化的建设。对于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的未来发展,都贵均提出四个“关键词”:推广、团结、自律、交流,希望协会可以顺应国内外经贸发展,推动商事调解成为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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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执行理事长肖璟翊

粤港澳三地调解业发展不平衡,对于调解协议可执行性方面的规定也不一致。目前来说,合作模式包括了CEPA投资争端调解机制、聘请港澳籍调解员、机制之间合作或建立联盟、个案方面也有合作探索。将来三地可以以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为载体,促进相关规则对接;以《新加坡调解公约》为范本,探索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协议的互认与执行。此外,还可以在ODR、培训、业务推广等方面加强合作。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承担了“促进域内外商事调解机构、商事调解员的交流与合作”的使命,今后可以发挥协会的平台作用,在上述方面加强与港澳的合作与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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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际仲裁院副院长安欣

深圳国际仲裁院从2017年开始大力的推广仲裁庭之外的调解,去年底推出了“仲裁前调解优先推荐机制”,当事人向仲裁院认可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院依照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并享有一定的费用减免。多年来,深圳国际仲裁院摸索了独立调解中心+独立仲裁、商会调解+深国仲仲裁、展会调解+深国仲仲裁等七种仲调衔接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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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解中心会长罗伟雄

在《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背景下,商事调解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中国市场对于商事调解有很大需求,为此,应当团结协会、律师、企业、法院、政府等力量,共同去推广商事调解的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在国际争议解决风险管理系统、举办国际会议、制定相关规则等方面都具有较为成熟的经验,可以大力发展国际化的商事调解,服务于大湾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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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调解协会副会长谢耿亮

对湾区商事调解未来发展,可以从三方面推动:一是协调粤港澳大湾区三地调解法律,参考《新加坡调解公约》和欧盟调解指令的经验,建立和解协议的执行机制。二是发展评价性调解,解决跨域的商事纠纷中因当事人对域外法不了解而对调解造成的妨碍。在复杂的跨域商事调解中,可以推广由域内外调解员共同组成的调解。同时,要重视调解与谈判的结合关系,吸纳更多具有公信力的业界人士担任调解员,以推动调解与商业谈判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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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

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Shenzhen Commercial Mediation Association,简称SCMA)是全国首个有关商事调解的专门协会,是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登记的社团法人,由深圳市司法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业务指导单位。


协会由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调解中心、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上市公司协会、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协会、深圳市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一共九家单位共同发起。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首批会员共57个,由深圳市两级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组成。


协会的职能主要包括推动建立商事调解的行业规则、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及其他行业自律性规定;推动建立完善商事调解员管理制度并建立商事调解员名册;探索商事调解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展、规范商事调解法律服务市场;推动完善诉调对接和仲裁调解对接机制;推动建立商事调解员的认证体系及标准并开展会员培训,探索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商事调解员准入制度等。

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第一届理事、监事简介(按姓氏笔画排序)

会长

丁 南  

深圳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教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市总工会兼职副主席

副会长

丘爱玲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调解中心主任

李磊明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副理事长

高 树

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执行会长

高小杰

深圳市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会执行会长

理事

王喜龙

深圳市交易场所协会党支部书记、秘书长

尹成刚

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刘劲杨

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

张 斌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大志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陈 彦

深圳市版权协会副会长

徐 炎

深圳市专利协会会长

董胜堂

深圳市上市公司协会副秘书长

曾月英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监事

王淑杰

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协会秘书长

秘书长

李茁英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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