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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通:欧亚经济联盟法院组织形式

来源:法意读书 卢森通 日期:2020.02.22 人气:156 

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继承了苏联的大部分遗产,并开始逐渐联合其他独联体国家,参照欧盟,建立了欧亚经济联盟,以实现自己的大欧亚计划。欧亚经济联盟法院是该联盟的专设司法机构,是维护联盟成员国之间经济合作的重要支撑。而欧亚经济联盟国家成员国均为我国“一带一路”的重要合作伙伴。本文介绍了该联盟法院的组织形式,后附《欧亚经济联盟法院规约》译文(译者卢森通),旨在为我国一带一路与欧亚经济联盟的更好对接提供建议,也为我国法律走出去提供相关经验。


欧亚经济联盟法院组织形式

欧亚经济联盟与世界主要人口大国版图

2014年5月29日,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三国总统在哈首都阿斯塔纳(现改名努尔苏丹)签署《欧亚经济联盟条约》,宣布欧亚经济联盟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俄白哈三国将在2025年前实现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终极目标是建立类似于欧盟的经济联盟,形成一个拥有1.7亿人口的统一市场。2015 年1月2日,亚美尼亚正式加入欧亚经济联盟,2015年8月12日,吉尔吉斯斯坦加入欧亚经济联盟。现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家: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

欧亚经济联盟法院是欧亚经济联盟的常设司法机构,位于白俄罗斯共和国首都明斯克。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二号附件,欧亚经济联盟法院条例规定联盟法院的地位,人员构成,管辖权限,运作方式和组织形式等。2014年10月3日该条约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第279条被批准,2015年1月对俄罗斯联邦正式生效.主要目的是确保欧亚经济联盟内部机构和各成员国统一遵守联盟条约,行使合法权利。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解决和审查因履行合同、联盟内国际条约和联盟机构决定而产生的纠纷,联盟法官和工作人员薪金由欧亚经济联盟最高委员会负责支出。

联盟法官的选出主要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法院规约第七条:联盟每个成员国向法院派出两名法官,第八条:法官任期为九年,以及第十五条:法院院长及副院长由法官根据规定从法院成员中选举,并由欧亚经济联盟最高委员会批准。法院院长及副院长不能是同一成员国的公民。在终止权力时,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从其他成员国的法官代表中选出,而不是在前任法院院长及其副院长分别代表的国家中选举。由此看见,法官分别代表联盟内部不同国家,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则由这些法官中产生,并由欧亚经济联盟最高委员会批准,法院院长一般由每个成员国轮流推荐代表担任。

欧亚经济联盟法院的内设机构包括法院的大审判委员会即全体审判大会,审判委员会和上诉院。大审判委员会由法院的全体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会由各成员国派出一名法官组成,上诉院包括各成员国派出的没有参与审理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案件的法官。欧亚经济联盟法院规约第七十五条:大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庭只有在全体审判员出席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力。欧亚经济联盟法院规约第七十八条: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庭只有在各成员国均有法官代表出席的情况下具有权力。欧亚经济联盟法院规约第八十一条上诉院的审判庭只有在各成员国均有法官代表出席的情况下(法官没有参与审理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案件)具有权力。为了保障法院的专业性,在审查的具体纠纷的对象是工业补贴、国家农业扶持措施、专门保护、反倾销和补偿措施的采用问题时,建立了专门小组。由法院批准成立.专门小组由三名鉴定人组成,每个鉴定人分别来自各成员国根据相应的纠纷形式提供的鉴定人名单。

欧亚经济联盟签订第一个协议

欧亚经济联盟法院规约第五十三条:法院依据如下几点原则实现诉讼程序:1、法官的独立;2、审理透明;3、公开;4、纠纷双方平等;5、辩论制;6、集体制。 可以说以前苏联独联体国家为核心的欧亚经济联盟法院属于一个国际性法院,主要处理经济纠纷为主的案件,该法院运转和法官的选出体现了成员国集体领导和成员国法官地位平等的原则,这对成员国之间进行商贸往来、政治互信、深化理解增添了一层法律保障。

2015年5月,中国与俄罗斯签署《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合作的联合声明》,宣布启动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方面的协定谈判。

在2019年中俄建交70周年之际,6月5日,中俄双方在莫斯科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发展新时代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双方汲取历史经验,立足两国和两国人民利益,致力于实现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推动中俄关系达到历史最好水平,树立了睦邻相处、合作共赢的典范。中俄关系牢固、稳定,不受外部环境干扰而改变,具有巨大的内生动力和广阔发展前景。

其中特别提到:俄方支持“一带一路”倡议,中方支持在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推动一体化进程。双方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方面加强协调行动。中方支持建设大欧亚伙伴关系倡议。双方认为,“一带一路”倡议同大欧亚伙伴关系可以并行不悖,协调发展,共同促进区域组织、双多边一体化进程,造福欧亚大陆人民。

欧亚经济联盟与一带一路

由此可见,欧亚经济联盟的五个成员国都是“一带一路”沿线的主要国家,了解欧亚经济联盟法院的组织形式,对于我国进一步走出去,保障我国企业落地具有实际意义,也为今后我国走向世界,建立以自己为主导的国际法院提供借鉴经验,更在推进“一带一路”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方面加强协调行动,更加全面挖掘两国关系潜力和发展动能,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从而对进一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由重大意义。


欧亚经济联盟法院规约

欧亚经济联盟的一个主要特点在于其框架内存在一个关税同盟—也即成员国之间的经贸一体化形式。同盟划定了一个统一的关税等级,在这一地区内原有的关税政策(包括其他等量的关税,赋税和费用)、非关税调节措施、特殊保护、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等均不适用,只采用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关税税率和与第三方进行贸易时使用的统一外贸商品调整措施。欧亚经济联盟法院是这一一体化形式中的机构之一。

欧亚经济联盟法院是联盟的常设司法机构,位于白俄罗斯共和国首都明斯克。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二号附件,欧亚经济联盟法院条例规定联盟法院的地位,人员构成,管辖权限,运作方式和组织形式等。2014 年10 月3 日该条约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第279 条被批准,2015 年1 月对俄罗斯联邦正式生效。

白俄罗斯共和国

第一章:一般规定,法院的法律地位

1. 欧亚经济联盟法院(下称法院)是欧亚经济联盟(下称联盟)的司法机构,它的形成和活动以欧亚经济联盟合同(下称合同)与该规约为基础。

2. 法院活动的目的在于确保各成员国和联盟内各机构根据该规约的条例统一适用联盟内的国际条约、联盟与第三方签订的国际条约和联盟各机构的决定。本章程中的欧亚经济联盟的机构指除法院以外的联盟机构。

3. 法院享有法人的权利。

4. 法院管理自己的文件,有自己的公章和公文用纸,建立自己的官方网站和公报。

5. 法院根据联盟的预算条例制定法院活动的拨款方案,支配用来保证其活动的资金。

6. 法官、法院的公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条件由最高欧亚经济委员会确定。

第二章:法院的组成

7. 每个成员国各向法院派出两名法官。

8. 法官任期为九年。

9. 法官应具有崇高的道德品质,是国际法与国内法领域的高级专家,通常还应符合成员国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官提出的要求。

10. 法官由最高欧亚经济委员会根据成员国的推荐任命。法官就职需宣誓。

11. 法官由最高欧亚经济委员会罢免。

12. 法官的权力可能基于以下理由而终止:

(1)法院活动的终止;

(2)法官任期届满;

(3)法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提交辞职书面申请;

(4)法官因健康状况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行使权力;

(5)从事与法官职务不相符的活动;

(6)法官代表的国家在联盟中的成员资格终止;

(7)法官丧失其代表的成员国的国籍;

(8)法官犯下与其崇高地位不相符的严重过失;

(9)法院对法官的定罪判决,或者法院对法官适用强制医疗的决定生效;

(10)法院认定法官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判决生效;

(11)法官死亡、法院宣布其死亡或者认定其失踪的判决生效。

13. 法官代表的成员国、法院或者法官本人可以根据该规约第12 项规定的理由而提出终止法官权力的倡议。由最高欧亚经济委员会批准的欧亚经济联盟法院规则(下称规则)决定终止法官权力提议中的问题。

14. 法院由院长领导,院长有副职。在院长临时不能参与法院的工作时,由副院长代职。(或者:其职务由副院长代理)

15. 法院院长及副院长由法官根据规定从法院成员中选举,并由最高欧亚经济委员会批准。法院院长及副院长不能是同一成员国的公民。在终止权力时,法院院长或副院长从其他成员国的法官代表中选出,而不是在前任法院院长及其副手分别代表的国家中选举。

16. 法院院长及副院长可在三年内行使其权力。

17. 法院院长:

(1)批准法院以及法官的组织制度和活动;

(2)组织法院活动;

(3)在权力范围内保障法院与各成员国全权机关、外国及国际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

(4)依照该规约规定的程序任命和罢免法院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

(5)向大众传媒提供法院活动的消息;

(6)在本规约范围内行使其他权力。

18. 法官不能代表国家、国际机构和组织、商业机构、政党和政治运动,以及领土、民族、人民、社会和宗教群体或个人的利益。法官无权从事除科学、创新和教学之外的任何收取报酬的工作。

19. 法官不得审理曾作为争议一方的代理人、受托人、律师、国内或国际法院成员、调查委员会成员等任何其他身份参与过的案件。

20. 法官平等行使司法权,具有相同的地位。法院院长及副院长无权采取行动来获得任何不同于其他法官的法外特权。

21. 法官无论在行使其权力时,还是在公务之外,都应避免利益冲突,并避免可能削弱司法权威、法官威严或者对法官客观、公平、公正产生怀疑的行为。

第三章:公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地位

22. 法院机关保障法院活动。

23. 法院机关由法庭的法官和法庭秘书处组成。

24. 法官秘书处由法官顾问和法官助理组成。

25. 法院秘书处实现对法院活动的法律保障、管理、后勤等保障。

26. 法院秘书处的结构和人数由最高欧亚经济委员会确定。

27. 法院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法院秘书长有两个副秘书长。法院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作为法院的负责人有权根据该规约和合同任免其他人员。法院秘书长及副秘书长是不能由同一成员国的公民担任。

28. 劳动法律关系由联盟内国际条约和法院所在地的国家立法调节。

29. 法官顾问是法院的公职人员,其任免由院长根据相关法官的提议而决定。

30. 法官顾问为法官工作提供信息分析。

31. 法官顾问应具有崇高的道德品质,是国际法和(或)对外经济活动领域的资深专家。

32. 法官助理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其任免由院长根据相关法官的提议而决定。

33. 法官助理为法官工作提供组织筹备。

34. 法院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候选人的挑选,由法院竞选委员会鉴于成员国平等代表性的原则组织竞选。参加竞选的候选人代表各成员国。

35. 法院秘书处通过竞选组成,还要考虑各成员国在联盟预算中的参与份额。法院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在被录用时需签订劳动合同(协议)

36. 法院竞选委员会负责选拔法院秘书处的候选人,其成员包括除院长以外的全体法官。竞选委员会成员需选出自己的代表。竞选委员会根据多数票规则作出决议,并提交院长任命。

37. 根据最高欧亚经济委员会制定的选拔基本规则,秘书处空缺职位的竞选程序由法院决定,法院院长批准。

38. 法院秘书处的技术人员在被秘书处处长录用时需签订劳动合同(协议)。

第四章:法庭的职权范围

欧亚经济联盟建立在俄白联盟基础之上

39. 法院审查因履行合同、联盟内国际条约和(或)联盟机构决定而产生的纠纷:

(1)根据成员国的如下申请:联盟内国际条约或其个别条款与合同相符;另一成员国(其他成员国)遵守合同、联盟内国际条约和(或)联盟机构决定,以及指定国际条约和(或)决定的个别条款;委员会的决定或决定的个别条款与合同、联盟内的国际条约和(或)联盟机构的决定相符;关于委员会作为(不作为)的争议;

(2)根据经济主体的申请:

如果委员会的决定或决定中的个别条款侵犯了合同和(或)联盟内的国际条约所提供给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那么该决定、决定中直接触犯经济主体在企业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的合法权益的个别条款要与合同和(或)联盟内的国际条约相符。如果委员会的作为(不作为)侵犯了合同和(或)联盟内的国际条约所提供给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那么要对直接触犯经济主体在企业和其他经济活动领域的合法权益的该作为(不作为)提出异议。经济主体可以是根据成员国或第三国立法注册的法人,或是作为个体经营者根据成员国或第三国立法注册的自然人。

40. 成员国可以把其他纠纷列入法院权限,法院的纠纷解决办法直接由合同、联盟内国际条约、联盟与第三方签订的国际条约或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国际条约规定。

41. 由法院解决自己是否有权解决纠纷的问题。法院要遵循合同、联盟内国际条约、联盟与第三方签订的国际条约来判断自己是否具有审查纠纷的权限。

42. 法院的权限不包括联盟机构赋予的额外权限,合同和(或)联盟内国际条约中另有直接规定的除外。

43. 如果申请人没有按照审前程序预先向成员国或者调解委员会通过咨询、谈判或联盟内合同和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请,法院对纠纷不予受理,合同(条约)中另有直接规定的除外。

44. 如果成员国或委员会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自受理日起3 个月内没有采取诉讼前的调节措施,那么纠纷审理申请可被递交到法院。

45. 若纠纷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该规约44 项指出的期限届满前将纠纷转交给法院审理。

46. 法院根据成员国或联盟机构的申请对合同条款、联盟内国际条约的规定和联盟机构的决定进行解释,并根据联盟机构和法院的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的申请,对合同条款、联盟内国际条约的规定和联盟机构有关劳动法律关系的决定进行解释(下称解释)。

47. 法院做出解释是提供咨询意见,并不剥夺成员国在国际条约上的共同解释权。

48. 在国际条约中有规定时,法院可以对联邦与第三方签订的国际条约作出解释。

49. 由全权机构和成员国机构以成员国的名义向法院提出审理纠纷或者作出解释的申请,全权机构和成员国机构的名单由各成员国确定,并通过外交渠道提交

给法院。

50. 法官在审判时适用:

(1)国际法中公认的原则和规则;

(2)联盟内的合同和国际条约以及其他纠纷国参与签订的国际条约;

(3)联盟机构的决定和指令;

(4)按照国际惯例,实践过的全部证据认定为法规。

51. 联邦内的合同条款、国际条约的规定、联盟与有关争议解决的第三方签订的国际条约、解释和说明都适用与该规约一致的部分。

第五章:诉讼程序

Раздел1 Судопроизводство по делам о разрешении споров

第一节 纠纷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

52. 法院对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由章程规定。

53. 法院依据如下原则实现诉讼程序:

法官的独立;审理透明;公开;纠纷双方平等;辩论制;集体制。

诉讼原则的实现程序由章程规定。

54. 就联盟内的某国际条约和(或)委员会决定向法院提交申请不是中止该国际条约和(或)委员会决定和(或)其个别条款的依据,合同(条约)中另有直接规定的除外。

55. 法院可以要求提交申请的经营主体、全权机构和成员国机构以及联盟机构提供审理案件的必要材料。

56. 根据联盟内合同、国际条约、章程和成员国立法的规定,限制传播的信息可以由法院或当事人提供。法院应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此类信息。

57. 法院的诉讼程序在纠纷双方、申请人、双方代表、鉴定人,包括专家鉴定人、专家、证人和翻译的参与下进行。

58. 根据章程,案件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

59. 专家鉴定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做出的所有口头或书面行为都具有行政、民事和刑事的司法管辖豁免权。若专家鉴定人违反章程中规定的使用和保护限制传播信息的秩序,则丧失豁免权。

60. 如果某成员国或者委员会认为,对纠纷的判决可能会触犯他们的利益,则该成员国或者委员会可以申请作为纠纷的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

61. 法院对赔偿损失或者其他财产性质的请求不予受理。

62. 经营主体向法院起诉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

63. 案件受理费需要由经营主体在向法院递交申请之前缴纳。

64. 如果经营主体在申请中提出的要求得以满足,法院应当退还案件受理费。

65. 案件受理费的金额、支付货币、收款方式、收取和返还由最高欧亚经济委员会确定。

66.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纠纷各方应当独立承担诉讼费。

67. 在案件审理的任何阶段,纠纷可以由纠纷双方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撤回申请来解决。

Раздел2 Судопроизводство по делам о разъяснении

第二节 说明案件的诉讼程序

68. 说明案件的审理程序由章程确定。

69. 法院在法官独立及合议制的原则下实现说明案件的诉讼程序。

Раздел3 Составы Суда

第三节 法院的组成

70. 法院的大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和上诉院负责审理案件。

71. 在本规约第39 项第1 分项规定的情况下,由大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纠纷案件。

72. 大审判委员会审理章程中规定的程序问题。

73. 说明案件由大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

74. 大审判委员会由法院的全体审判员组成。

75. 大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庭在全体审判员出席的情况下具有全权。

76. 在本规约第39 项第2 分项规定的情况下,由审判委员会开庭审理纠纷案件。

77. 审判委员会由各成员国派出一名法官组成,法官名字从俄语字母表第一个字母依次排列。

78. 审判委员会的审判庭在各成员国均有法官代表出席的情况下具有全权。

79. 上诉院开庭审理对法院委员会的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

80. 上诉院包括各成员国派出的没有参与审理对法院委员会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的法官。

81. 上诉院的审判庭在各成员国均有法官代表出席的情况下具有全权。

第六章:专门小组

中俄会晤表示要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亚欧经济联盟对接

82. 在审查的具体纠纷的对象是工业补贴、国家农业扶持措施、专门保护、反倾销和补偿措施的采用问题时,建立了专门小组。

83. 专门小组由三名鉴定人组成,每个鉴定人分别来自各成员国根据相应的纠纷形式提供的鉴定人名单。

84. 专门小组的人员组成由法院批准。

85. 专门小组在案件审理后解散。

86. 成员国应当在合同生效后不晚于60 个日历日内向法院提交专门小组的候选成员名单,本规约第82 项指出的各类纠纷在名单中应有不少于3 名鉴定人。成员国应当定期且一年至少更新一次鉴定人名单。

87. 鉴定人是具有高等技能的专家,是具有解决本规约第82 项指出的各类纠纷问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

88. 鉴定人的活动是个人行为,应当独立进行,并且与纠纷双方无关,不能得到纠纷双方的任何指示。

89. 当存在利益冲突时,鉴定人不能以专门小组成员的身份活动。

90. 专门小组做出含有对案件实际情况的客观评价的鉴定,并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给法院。

91. 除本规约第92 项第三段规定的情况以外,专门小组做出的鉴定具有参考性,在法院做出本规约第104 项到110 项规定的判决时供其判断。

92. 专门小组针对对象是工业补贴、国家农业扶持措施的纠纷作出的鉴定应当包括是否违法的结论以及违法时采取的相应补偿措施。在专门小组作出的鉴定中,有关是否违法的结论部分具有参考性,在法院做出本规约第104 款到110 项规定的判决时供其判断。在专门小组作出的鉴定中,有关采取相应补偿措施的结论是法院在判决时必须考虑的。

93. 专门小组的组成和活动由章程规定。

94. 对专门小组鉴定人服务的支付程序由最高欧亚经济委员会确定。

第七章:法院文件

95. 法院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就法院活动的程序问题,作出以下决定:

(1)接受或者拒绝诉讼申请的决定;

(2)中止或者恢复诉讼程序的决定;

(3)终止诉讼程序的决定。

96. 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 天内,根据纠纷的审查结果做出判决,并对解释申请提供咨询意见。

97. 审限可以在规章规定的情况下延长。

98. 对解释申请的咨询意见具有参考性。

99. 根据本规约第39 项第1 分项规定的纠纷的审查结果,法院作出纠纷双方必须执行的判决。

100. 根据本规约第39 项第1 分项规定的纠纷的审查结果,法院作出纠纷委员会必须执行的判决。

101. 法院判决不应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102. 法院判决不改变和(或)撤销联盟的现有法律规范、成员国的立法,且不创设新法。

103. 在不违反本法111-113 条规定的情况下,纠纷双方自主决定执行法院判决的形式和方法。

104. 根据成员国针对联盟内国际条约或其个别条款是否与合同相符提出申请的案件的审理结果,大审判委员会应当做出以下判决:

(1)联盟内国际条约或其个别条款与合同不符;

(2)联盟内国际条约或其个别条款与合同相符;

105. 根据成员国针对某其他成员国(其他多个成员国)是否遵守合同、联盟内国际条约和(或)联盟机构决定以及指定国际条约的个别条款和(或)决定而提出申请的案件的审理结果,大审判委员会应当做出以下判决:

(1)认定某成员国(多个成员国)遵守合同、联盟内国际条约和(或)联盟机构决定以及指定国际条约的个别条款和(或)决定的事实;

(2)认定某成员国(多个成员国)不遵守合同、联盟内国际条约和(或)联盟机构决定以及指定国际条约的个别条款和(或)决定的事实。

106. 根据成员国针对委员会决定或其个别条款、联盟内国际条约和(或)联盟机构决定与合同是否相符而提出申请的案件的审理结果,大审判委员会应当做出以下判决:

(1)委员会决定或其个别条款、联盟内国际条约和(或)联盟机构决定与合同不符;

(2)委员会决定或其个别条款、联盟内国际条约和(或)联盟机构决定与合同相符。

107. 根据成员国针对委员会作为(不作为)的争议性提出申请的案件的审理结果,大审判委员会应当做出以下判决:

(1)承认委员会的争议性作为(不作为)与合同和(或)联盟内国际条约不符;

(2)承认委员会的争议性作为(不作为)与合同和(或)联盟内国际条约相符。

108. 根据经营主体针对委员会决定或其直接触犯经营主体在企业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领域中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个别条款是否符合合同和(或)联盟内国际条约而提出申请的案件的审理结果,如果委员会决定或其个别条款侵犯了合同和(或)联盟内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经营主体的权利和合法权利,审判委员会应当做出以下判决:

(1)承认委员会决定或其个别条款与合同和(或)联盟内国际条约相符;

(2)承认委员会决定或其个别条款与合同和(或)联盟内国际条约不符。

109. 根据经营主体针对委员会作为(不作为)的争议性提出申请的案件的审理结果,审判委员会应当做出以下判决:

(1)承认委员会的争议性作为(不作为)与合同和(或)联盟内国际条约不符,侵犯了经营主体在在企业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领域中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2)承认委员会的争议性作为(不作为)与合同和(或)联盟内国际条约相符,没有侵犯经营主体在在企业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领域中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110. 根据经营主体针对审判委员会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的审理结果,法院的上诉院应当作出以下判决:

(1)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申请;

(2)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审判委员会的判决,或改变审判委员会的判决,或根据本规约第108 和109 项的规定做出新的判决。

111. 在法院相应判决生效之后,至委员会履行该判决之前,委员会判决或其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合同和(或)联盟内国际条约的个别条款继续有效。

委员会判决或其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合同和(或)联盟内国际条约的个别条款,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但不超过60 个日历日,由委员会根据合同和(或)联盟内国际条约重新作出,法院判决中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可以结合合同和(或)联盟内国际条约的条款,根据合同和(或)联盟内国际条约在判决中规定委员会作出判决的期限。

112. 在纠纷一方有充分理由时,法院可判决委员会的判决或其被法院认定为不符合合同和(或)联盟内国际条约的个别条款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暂停效力。

113. 委员会应当在合理期限,但不超过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的60 个日历日内履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中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规定,委员会的争议性作为(不作为)与合同和(或)联盟内国际条约不符,该争议性作为(不作为)侵犯了合同和(或)联盟内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经营主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114. 在法院判决未得到执行的情况下,成员国有权向最高欧亚经济委员会申请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

115. 在委员会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经营主体有权向法院申请采取相应措施。法院应当自收到经营主体申请之日起的15 个日历日内就此问题提请最高欧亚经济委员会作出判决。

116. 法院文书必须在法院公报和官网上公布。

117. 在纠纷双方有充分理由时,法院可以在不改变判决本质和内容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解释。

第八章:最后条款

118. 在当事人没有提供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法官、公职人员、工作人员、参与人员及专门小组的鉴定人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和转达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信息。

119. 使用和保护限制传播信息的程序由章程规定。

120. 法院应当每年向最高欧亚经济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欧亚经济联盟介绍

俄白哈三国将在2025 年前实现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终极目标是建立类似于欧盟的经济联盟,形成一个拥有1.7 亿人口的统一市场。2015 年1 月2 日,亚美尼亚正式加入欧亚经济联盟,8 月12 日,吉尔吉斯斯坦加入欧亚经济联盟。2014 年5 月29 日,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三俄白哈三国领导人在哈首都阿斯塔纳签署《欧亚经济联盟条约》,宣布欧亚经济联盟将于2015年1 月1 日正式启动。

根据条约,俄白哈三国将在2025 年前实现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终极目标是建立类似于欧盟的经济联盟,形成一个拥有1.7 亿人口的统一市场。条约涉及能源、交通、工业、农业、关税、贸易、税收和政府采购等诸多领域,还列出了自由贸易商品清单,但其中不包含烟酒等敏感商品。条约规定,欧亚经济联盟是国际性组织,俄白哈三国在联盟内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力,三国在联盟所属机构中拥有平等的表决权。

与欧盟设立欧元区有所不同,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从未讨论过在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使用统一货币。俄罗斯曾建议三国在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实行统一的外贸政策,但条约最终文本只规定俄白哈三国应协调外贸政策。此外,俄罗斯和白俄罗斯曾试图将国际合作、共同国籍、移民政策、签证、出口监管、边界安全等内容加入条约,但遭到哈方拒绝。俄罗斯主导的独联体内经济一体化项目欧亚经济联盟2015 年1 月1 日正式启动。1 月2 日亚美尼亚将加入欧亚经济联盟,吉尔吉斯斯坦将于5 月1 日正式成为联盟成员国。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家: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

欧盟经济法院规约原文链接:http://courteurasian.org/search/Статут%20Суда%20Евразийского%20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го%20союза

作者介绍:卢森通,北京大学2018级宪行博士研究生,该图拍摄于一带一路首倡地哈萨克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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